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簡介(4)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簡介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xiàn)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jù),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 前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處罰種類、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六十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條的規(guī)定送達。
第六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文書,除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外,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托當?shù)毓ど绦姓芾頇C關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全國性報紙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并可以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應當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沒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一)當場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以及其他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
第七十條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資的管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jù)交有關部門統(tǒng)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沒有規(guī)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監(jiān)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五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六條 對依法解除強制措施,需退還當事人財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領取;當事人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在六個月內認領財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變價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門帳戶上。自處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內仍無人認領的,變價款扣除為保管、處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上繳財政。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章 立 卷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完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案卷應當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xù)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毛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guī)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七十八條 正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立案審批表;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對當事人制發(fā)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證據(jù)材料;
(七)財物處理單據(jù);
(八)其它有關材料。
副卷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三)核審意見;
(四)聽證報告;
(五)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十九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監(jiān) 督
第八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有權決定對本機關依本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決定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本規(guī)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第八十一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審查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直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也可以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行糾正其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
對于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執(zhí)行。
第八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的,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的期限內結束案件審查。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后十日內,將審查決定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八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理決定的,原辦理此案的辦案人員應當回避。
第八十四條 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重新審查的,審查結論一般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jié)追究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十七條 依法具有獨立執(zhí)法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隊、所等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shù)。
第八十九條 行政處罰文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九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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