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蓋章簽字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項
蓋章即加蓋印章。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需要蓋章和簽字,才會具有法律效力,還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項。下面是合同蓋章簽字需要注意的事項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蓋章簽字的注意事項
蓋章和簽字的注意事項
投標文件封面或扉頁、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但未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都屬常規(guī)錯誤,文件封裝之前一定要認真檢查。
盡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jīng)過協(xié)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志合同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志,那么,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jīng)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jù)。
一般說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于這一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jù)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diào)查。
由此可見,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關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guī)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fā)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于種種原因在草擬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
合同蓋章簽字注意的細節(jié)
1、蓋章時要加蓋騎縫章。
2、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通常會出現(xiàn),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簽,即在每一頁的空白處簽字。
4、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為利于長年保存。對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復印件發(fā)生分辨困難時,才是真正的麻煩。
5、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并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說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xiàn),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謂協(xié)商一致,就是指經(jīng)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guī)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jīng)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jīng)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zhì)和內(nèi)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公司簽訂合同的幾種情況
1、只有單位蓋章,無人代表公司簽字。因為一個單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夠完全代表一個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協(xié)議,有公司蓋章就足以認定為公司的真實意思。這里的印章應該是在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并經(jīng)備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則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時對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被誤蓋或他人偷蓋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認章不認人”的原則來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監(jiān)管,以免一次小的錯誤給自己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無單位蓋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第50條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一般應當視為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代表行為有效,其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加蓋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因此,雖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印章,只要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相關注冊登記上作了登記,對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單位簽訂相關合同與協(xié)議的行為理應視為單位的行為,單位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3、只有部門負責人簽字,無單位蓋章。一般來說,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都是由公司內(nèi)部任命,不在注冊登記信息中顯示,因此也不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行為不能當然代表單位。如果在必要時需要讓其簽字行為對第三人生效,必須有特別授權,即單位應為其出具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其辦理的事務、權限范圍、權限的截止時間等并加蓋單位印章,簽約對方應留存該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的附件,這樣其簽字行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單位蓋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這樣的合同或協(xié)議簽約形式有效。
5、既有單位蓋章,又有部門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這樣的合同或協(xié)議簽約形式有效。
6、沒有單位蓋章,也沒有任何人簽字。實踐中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雖然擬好了合同并相互傳遞認可,但都沒簽字或蓋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對方的履行,那么這個合同也理應成立并生效,只是該合同的生效其實并非基于書面合同本身,而是基于雙方的履約行為而產(chǎn)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同或協(xié)議雙方或多方可以自由約定合同或協(xié)議的生效條件,包括只蓋章或只簽字,蓋章加簽字,簽字加授權書等等。當事方不僅可以約定簽約形式作為生效條件,也可以約定某種期限或某種特別情況作為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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