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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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1由 分享
?。ǘ?br/> 大家知道,無罪推定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反對封建專制的有罪推定而提出來的。18世紀中葉,著名的資產階級啟蒙法學家、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在提出罪刑法定思想的同一本著作中最早提出了無罪推定思想。他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寫道:“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稱為罪犯。而且社會就不能不對他進行保護。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得到證明,那就不應折磨無罪的人。”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先后以貝卡利亞的這一原始表述為基礎,在自己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以立法形式將無罪推定規(guī)定為刑事訴訟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但是由于語言文字的差異抑或還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們至今所見到的各國關于無罪推定原則的立法表述不盡相同。根據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無罪推定原則的立法表述最有代表意義的有:1.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表述;2.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的表述;3.1948年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表述;4.1979年原蘇聯(lián)最高法院全會決議表述;5.英國不成文習慣法規(guī)則的表述;6.1982年《加拿大憲法》的表述;7.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的表述[2]。也許正是因為無罪推定原則這些不盡一致的立法表述,使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界對它的研究,不象刑法學界對罪刑法定的研究那樣幸運?,F有的研究資料表明,刑法學界研究罪刑法定主要不是囿于它的表述內容,研究的焦點集中在更有實際意義的關于是否在中國真正實行罪刑法定的問題上。而刑事訴訟法學界研究無罪推定,從一開始就被無罪推定的不同立法表述所困擾,這就給在我們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是否肯定無罪推定原則帶來了理論上難以逾越的障礙。其實,在我看來,上述列舉的幾種有代表意義的無罪推定原則的立法表述是大同小異的。研究無罪推定原則應當擺脫文字表述的小異,把握原則精神實質的大同。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至少有兩條是必要的:一是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要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經過國家合法的審判;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決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罪犯,那么在追訴被告人刑事責任時,就要從假定(推定)無罪這一點出發(fā)來對待被告人。由這兩個基本精神必然引申出三個訴訟原則:一是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權,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被告人可以不回答國家刑事追訴機關及其官員的提問,國家刑事追訴機關與官員不得強迫被告人回答問題,更不能強迫被告人自證有罪;二是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方承擔,控訴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就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罪輕,而不能將證明責任轉移給被告人,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義務;三是控告方如果不能準確地證明被告人有罪,既使被告人存在犯罪嫌疑,也不能以有罪認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無罪處理,即實行“疑罪從無”原則。這三個必然引申出來的原則與兩個基本精神一道,組成了無罪推定原則缺一不可的全部內容??梢赃@樣認為,第一個基本精神是無罪推定應具有的一般特性,即無罪推定必然反映出現代法制國家訴訟民主、保障人權的基本特征,這是無罪推定的法理基礎。因為在對待人的態(tài)度上,包括對涉嫌犯罪的人的態(tài)度上,現代國家與封建國家最重要的區(qū)別之一,就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國家在用刑罰手段追訴刑事責任時,尤其關注尊重保護人權,國家必須嚴格地按照預先設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和科學、文明、民主、公正的追訴程序———刑事訴訟法追訴犯罪,即必須通過合法的審判確定犯罪判處刑罰。第二個基本精神是無罪推定應具備的,區(qū)別于其它原則的特殊屬性,即現代民主與法制國家在追訴被告人時,其出發(fā)點和證實犯罪的方式與封建國家的有罪推定———把被告人當作訴訟客體是根本對立的。這是無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它突出表明現代民主與法制國家在證實犯罪時采取了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推論方式。只有以這種先假定被告人無罪,進而以證據來證實這種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學、文明的推論方式,才能盡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權的濫用所帶來的嚴重后果,才能實現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無罪推定的這兩個基本精神只能通過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權,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和疑罪從無這三個原則的執(zhí)行來實現。而在這三個必然引申出來的原則中,被告人享有沉默權是第一位的。被告人沒有沉默權就會象封建制司法那樣,被強迫招供;就會被強迫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罪,司法機關又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要接受疑罪從有的不利處理。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兩個基本精神與三個必然原則任何一個也不能缺少,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會改變與有罪推定根本對立的無罪推定的內涵,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出無罪推定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