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訴人學(xué)法庭辯論技巧(2)
上例中,辯護人以偏概全,以被告人未實施暴力為由作出“只構(gòu)成搶奪罪”的辯護,公訴人看到了其對法條解析的片面性,將搶劫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全面解析,指出采取“暴力”“威脅”“其他方法”的任一條都會構(gòu)成搶劫罪,駁倒了其片面的觀點,讓對方無可置辯。
朋友們,我們不可能都成為法庭上的公訴人,但如果可以從公訴人的言辭交鋒中學(xué)到其論辯招法的精髓,融會貫通并為我所用,定會受益無窮,助我們在辯壇上縱橫馳騁、一展口才!
法庭辯論技巧3:釜底抽薪
如果論敵提出的借以佐證論點的論據(jù)存在虛假或紕漏,我方只要集中火力將其論據(jù)駁倒,使其論點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立足不穩(wěn)而倒塌,這就是“釜底抽薪”的反駁術(shù)。請看一起強奸案的法庭辯論片段:
辯護人:“我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是強奸,理由是:張某沒有明顯地使用暴力,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原告陳某是自己跟著去公園的,這說明她也同意了;事后原告還約定了下次見面的時間,而且她也真的去了。”
公訴人:“我認為這三點理由都不能成立。法庭調(diào)查證明,被告人張某攔截原告陳某之后,首先提出處對象的要求,原告沒有答應(yīng)。隨后,被告人搶下原告的書包,鎖了她的自行車。這時,原告寧可不要書包和車子也要離開。走了一段路后,被告人又將其攔截回來,并上去用拳猛擊原告一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孤立無援,迫不得已被被告人挾持到公園。試想一下,深更半夜,一個十八九歲的女孩子,面對這種強暴還能做些什么呢?難道這種屈從能說明原告同意了嗎?至于原告答應(yīng)被告人約定的再次見面時間,那是出于無奈,實則緩兵之計。否則,第二次她為什么讓父親、哥哥在一旁做護衛(wèi),當場將被告人抓住呢?被告人敢于去第二次約定的地點,更加說明他肆無忌憚、目無國法。”
上例中,辯護人提出“沒有違背婦女意志、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約定再見面”等三組證據(jù)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公訴人針對其三組證據(jù),層層深入、條分縷析,逐步揭露其每一組證據(jù)的虛假性,攻擊力十分強大,令對方毫無辯駁回擊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