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濟南的加班費計算方法是什么(2)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不只是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jù)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于自身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于閑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為他加班所得與閑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愿,而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加班本來就需征得員工的同意。
勞動仲裁加班費的注意事項
法律規(guī)定:
《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分析:
勞動法的規(guī)定中首先明確了3種加班情形: 超時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該法條還明確了3種加班情況發(fā)生后,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補休,具體如下:
超時加班: 不能通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通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休息日加班: 必須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才應支付加班費;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通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通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實踐中,好多企業(yè)單位通過補休或者通過抵消請假來處理加班,在超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況下違法的。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問題
1.計算基數(shù)
根據(jù)《勞動法》第44條的規(guī)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shù)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工資的基數(shù)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2.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shù)為 21.75。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shù)×150%(或者200%或者300%)
3.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工資。
1,計件工資也有加班費
計件工資的加班工資的計算。超過每天8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而完成的計件任務,單位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但是沒有支付額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這種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應該將該部分補充支付給員工。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yè)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xù)生產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必須進行勞動部門的審批,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
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周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松,一般很難計算和統(tǒng)計加班時間。
但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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