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冊個人公司章程(2)
4.董事會議決議應由出席會議董事簽名,董事會決定事項的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因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代表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公司股權證、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yè)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十七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具體籌備、組織工作,負責會議記錄;
2.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3.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請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七章 監(jiān)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設立監(jiān)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jiān)督職能。監(jiān)事會由 名成員(不低于三人)組成,監(jiān)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監(jiān)事會主席或監(jiān)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3.對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本章程行為進行監(jiān)督;
4.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5.檢查公司的財務;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7.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