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意外傷害保險(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為人身保險的一種,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由此致殘或者死亡時,由保險公司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具體一點說,保險公司一般針對被保險人發(fā)生以下兩種情況承擔給付責任: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
一、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具體有哪些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fā)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fā)生在保險期限之內(nèi)。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fā)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殘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 ;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發(fā)生在責任期限之內(nèi)。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guī)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實際上是確定殘廢程度的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傷害是死亡、殘廢的直接原因。(2)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近因。(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廢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征
(一)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jù)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這種方法認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于其職業(yè)、工種或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yè)、工種、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三)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準備金
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chǎn)保險相同。
意外傷害保險保費費用
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原理近似于非壽險,即在計算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時,應根據(jù)意外事故發(fā)生頻率及其對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程度,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被保險人分類,對不同類別的被保險人分別制定保險費率。一年期意外傷害保險費的計算一般按被保險人的職業(yè)分類而確定,對被保險人按職業(yè)分類一般稱為劃分工種檔次。
對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費率計算,一般是按被保險人所從事活動的性質(zhì)分類,分別確定保險費率。極短期意外傷害保險費的計收原則為:保險期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收,超過1個月不足2個月的,按2個月計收,以此類推。因為短期費率高于相應月份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而對有一些保險期限在幾星期、幾天、幾小時的極短期傷害保險來講,保險費率往往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