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行政處罰流程
我國財政局是怎么進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流程是什么?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我國財政局行政處罰流程,希望對您有幫助。
財政局行政處罰流程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項
(一)各部門和各單位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收入不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自收自支的。
處罰種類:違法收入上繳上一級財政
法律依據(jù):
1、《天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二)各部門和各單位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不按規(guī)定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或監(jiān)制收費、基金票據(jù);瞞報預算外資金收入、轉移資金,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和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搞計劃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濫發(fā)獎金、津貼和補貼。
處罰種類:違紀金額一律追回上繳同級財政
法律依據(jù):
1、《天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四、五項。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三)各部門和各單位基本建設投資、購置專控商品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不按要求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檢查。
處罰種類:相應核減其以后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支出
法律依據(jù):
1、《天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六、七、八項。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四)不依法設置會計帳薄的;私設會計帳薄的;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帳薄或者登記會計帳薄不符合規(guī)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jù):
1、《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執(zhí)法機構:會計科
(五)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
處罰種類:通報、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jù):
1、《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執(zhí)法機構:會計科
(六)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的。
處罰種類:通報、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jù):
1、《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執(zhí)法機構:會計科
(七)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jù):
1、《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執(zhí)法機構:會計科
(八)擅自動用國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庫的國庫款。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或追回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四條。
執(zhí)法機構:國庫科
(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轉移預算支出。
處罰種類:責令糾正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十)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十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
執(zhí)法機構:國庫科
(十二)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
執(zhí)法機構:國庫科
(十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滯留應當下?lián)艿呢斦Y金;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
執(zhí)法機構:國庫科
(十四)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十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
執(zhí)法機構:國庫科
(十六)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
執(zhí)法機構:預算科
(十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條。
執(zhí)行機構:財政局
(十八)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執(zhí)行機構:財政局
(十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執(zhí)行機構:財政局
(二十)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執(zhí)行機構:預算科
(二十一)企業(yè)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執(zhí)行機構:財政局
(二十二)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印)制章;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處罰種類: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罰款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執(zhí)行機構:國庫科
(二十三)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jù):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執(zhí)行機構:財政局
(二十四)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二十五)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二十六)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二十七)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五條。
(二十八)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二十九)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三十)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三十一)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通報、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法律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
執(zhí)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
二、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
財政局行政處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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