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正文(3)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條例正文
第六章 聽 證 程 序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行征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及八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 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且符合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沒有舉行聽證,不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 聽證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不行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依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要求舉行聽證的,必須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告知權利后三日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聽證會原則上在案發(fā)地舉行。
第四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條 聽證會的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人數(shù)一般為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并從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聽證會的主持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應當是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專賣法制工作或?qū)Yu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 非本案的調(diào)查人員。
聽證會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回避的決定適用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聽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 由調(diào)查人員指出當事人建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jù)、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jù);
(三) 當事人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
(五) 調(diào)查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
(六) 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八) 調(diào)查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 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在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主持人、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章 行 政 復 議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發(fā)的原則.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含縣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受理.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五十一條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或者確定專職復議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復議機構或者專職復議工作人員在復議機關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 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 組織審查復議案件;
(四) 擬訂復議決定;
(五) 受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應訴;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復議案件需要調(diào)查、取證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第五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nèi)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材料、證據(jù),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第五十六條 復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閃停止執(zhí)行的;
(四)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五十七條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決定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就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 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 申請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五) 復議結論;
(六) 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 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條 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改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第六十條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昌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 處 罰 的 執(zhí) 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行政機關改變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以不履行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下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必須遵照執(zhí)行,不得拒絕或拖延執(zhí)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對違法物品采取登記保存、暫停支付、暫扣煙草專賣許可證顴取消煙草專賣業(yè)務資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依法沒收的易霉壞變質(zhì)的煙草制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壞變質(zhì)的煙草制品超過三十日,其他煙草專賣品超過六十日并采取張貼通告、發(fā)布公告等措施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jīng)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變賣處理。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的檔案制度。借閱、調(diào)用、移交檔案材料,應當辦理批準或者移交物續(xù)。
第六十九條 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秉公執(zhí)法,廉潔奉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fā)布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同時廢止。
第七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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