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是不是不能轉讓
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是不是不能轉讓
你聽說過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嗎?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空內,商標注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相關法律知識。
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不能轉讓
案件簡介
王某在1999年11月與某酒廠簽訂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約定某酒廠將其所有的第33類注冊商標受權其獨占使用。如果酒廠轉讓,事先應通知王某,王某有優(yōu)先購買權。2000年6月該酒廠被注銷,債權債務歸原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張某所有。后張某與李某簽訂了“商標轉讓協(xié)議”,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王某請求法院確認“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有效、“商標轉讓協(xié)議”無效。那么,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能轉讓嗎?
案情解答
獨占使用許可的商標不能轉讓。
《商標法》第40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1)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2)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3)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某酒廠簽訂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中關于某酒廠轉讓該商標,事先應通知王某,王某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張某違反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xié)議”的約定,張某與李某訂立的“商標轉讓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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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使用許可的基本內容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5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專利: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享有對合同規(guī)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范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享有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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