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女性生育權的法律規(guī)定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于國家和法律發(fā)生的權利,那么你知道女性生育權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女性生育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女性生育權的法律規(guī)定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生育權的行使中發(fā)生沖突的,應注意處理。這種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對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采取強制、隱瞞、欺詐等手段致使女方懷孕;
(3)女方因個人原因未經(jīng)丈夫同意而終止妊娠。
在司法實踐中,男方在離婚訴訟中以妻子無正當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妻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問題理論上尚有爭議。
夫妻生育權的沖突,既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生育權之間的沖突,同時又是丈夫生育權與妻子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健康權之間的沖突。在涉及權利沖突解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以決定最值得保護的利益。
一般來說,男方生育權的行使與實現(xiàn)需要利用女方的身體,所以更應當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支配權及健康權,兩相權衡,女方的權利比男方的生育權具有優(yōu)先保護地位。因此,生育權應傾向于保護婦女選擇是否生育的權利。
生育權相關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0403]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jié)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1229]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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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的內(nèi)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nèi)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shù)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后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xiàn)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后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xiàn)。因此,該權利的實現(xiàn)應當是以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實現(xiàn)。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癥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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