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競買人妨害司法拍賣的方法有哪些
防范競買人妨害司法拍賣的方法有哪些
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你司法拍賣對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司法拍賣的相關法律知識。
防范競買人妨害司法拍賣的方法
拍賣是法院執(zhí)行程序中財產變現的首選方式。通過公開拍賣由市場競價取得被執(zhí)行財產的最大交換價值,可以在非所有權人處分財產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為了保證司法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司法拍賣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以及對妨害拍賣的救濟途徑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但現行的司法拍賣規(guī)則側重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員和受托拍賣機構妨害拍賣,競買人一直被當作拍賣過程中的積極因素,制度上很少有針對其妨害拍賣行為的防范和制裁措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競買人妨害司法拍賣的問題已經日益突出。
法院變現被執(zhí)行財產遵循快速變現原則,司法拍賣的起拍價相對于標的物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而言有相當的差距。這種價格差距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司法拍賣的被拍賣標的已經失去了正常的市場交易條件,所以司法拍賣的評估參考價較低。同一資產或同種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存在多種價格或價格標準時多選用最低一種。
第二,這種差價可以刺激競買人的積極性,促進財產盡快變現。司法拍賣買受人需要短期內(一般在成交后7日內)支付所有的價款、稅款、過戶費用、拍賣傭金等費用,如果沒有相應的差價司法拍賣很難得到市場的響應。
第三,雖然標的物的起拍價較低,但最終的成交價取決于市場對變現財產價格的接受程度,低起拍價可能通過市場調節(jié)獲得一個合理的價格。
第四,這種差價可能造成的損失最后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承擔。
當成交額較大時,低價起拍的司法拍賣存在巨大的利潤空間,很多地區(qū)出現了針對司法拍賣的“職業(yè)競買人”。這些職業(yè)競買人有相當的資金實力,有專業(yè)的技術力量,有相對廣泛的銷售渠道(這種銷售渠道甚至可能是跨國境的)。
職業(yè)競買人的出現在促進財產變現、提高執(zhí)行效率方面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驅使下,有些職業(yè)競買人不惜通過違法犯罪的手段破壞拍賣的市場規(guī)則,這就可能使一個地區(qū)競買人對拍賣的妨害由個案發(fā)展成常態(tài)。
競買人的妨害行為同樣使拍賣失去其本來的意義,不僅在程序正當的外衣下更隱蔽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也會對“拍賣優(yōu)先原則”的財產變現制度產生沖擊,從而損害法院處理財產的公信力。
競買人妨害司法拍賣的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1、交納拍賣保證金的競買人在知悉彼此的情況后,串通約定在拍賣時均不舉牌應價,導致該次拍賣流拍。
2.交納保證金的競買人串通約定其中一人舉牌以起拍價買受拍賣標的物,然后舉牌人支付給其他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補償。
3.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其他競買人,阻止其他競買人舉牌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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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的特點
實施的強制性
所謂實施的強制性,是指強制拍賣系國家執(zhí)法機關依法進行的一種強制性措施。這是強制拍賣的基本特點。在強制拍賣中,被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人,已經喪失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強制拍賣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
委托的專有性
所謂委托的專有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國家執(zhí)法機關依法委托的拍賣行為。強制拍賣固然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拍賣活動,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國家
強制拍賣
執(zhí)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委托強制拍賣。同時,國家執(zhí)法機關委托實施強制拍賣,必須是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因為執(zhí)法機關做出的裁判、處罰決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處理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因而不能對已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
拍賣的法定性
所謂拍賣的法定性,是指這種拍賣活動系依據法律特別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拍賣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強制拍賣須由執(zhí)法機關委托拍賣企業(yè)進行拍賣。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zhí)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這些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確保拍賣活動的公正性,維護被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執(zhí)法機關的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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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