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原則有哪些
你聽說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jù)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jù)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jù)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jù),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jù)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jù)。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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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內容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jù)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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