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該選擇什么勞動合同期限
企業(yè)該選擇什么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那么你對勞動合同期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yè)選擇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情況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過短的缺陷
1、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短的缺陷
(1)導致過早的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選擇簽訂一年期限,則在用工的第二年就要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壓力加在了用人單位的身上。
企業(yè)該選擇什么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期限短,試用期也短,無法讓企業(yè)全面的了解招聘的勞動者。
也許有人會說,我簽一年的勞動合同,在一年的時間內,還不夠了解一個勞動者嗎?
當然,一年的時間要比最長的試用期(六個月)還要長,更有利于了解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和職業(yè)素養(yǎng),但我們不得不考慮到,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而在合同到期終止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簽,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以一年期勞動合同為例,如果一年后用人單位選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而如果選擇三年期的合同,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在這六個月內,如果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2、結合試用期制度合理確定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
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而《勞動合同法》又在第十九條專門規(guī)定了試用期的長短,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通過對上述法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達到了最長,為六個月。因此,除有特別情況外,不建議用人單位在簽訂第一次勞動合同時,簽訂三年期以上的勞動合同(不包括三年期)。而在三年期限內的勞動合同選擇中,則要根據(jù)不同的崗位要求等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
二、選擇勞動合同期限的辦法
1、根據(jù)崗位確定
不同的崗位,應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說,企業(yè)應根據(jù)有利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原則,結合崗位的特點以及勞動者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專業(yè)技術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1)對于保密性強、技術復雜、需要保持人員穩(wěn)定的,可以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以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選擇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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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季節(jié)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芷渌p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jù)工作性質確定
根據(jù)不同的工作性質,選擇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相應的試用期。
(1)中高級管理人員和中高級技術人員是企業(yè)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要保證,而且他們的經(jīng)驗也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在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連續(xù)簽訂2次中長期合同(如五年),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基層人員中大多數(shù)是剛畢業(yè)不久或工作不久的員工,他們需要熟悉企業(yè)的情況并積累工作經(jīng)驗。對于這部分人員,可以分兩種情況區(qū)別對待:
第一種是技術人員。由于技術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周期較長,可以采取第一次簽訂長期合同(如3-5年),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便于對他們工作能力進行考察,也利于崗位輪換,熟悉不同崗位的工作內容,同時避免由于工作的變換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的風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續(xù)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種是管理人員。由于管理人員需要考察的時間周期較短,可以采取第一次簽訂短期合同,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這段時間可以了解他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態(tài)度。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合適的可以考慮續(xù)簽5年的勞動合同,再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3、注意事項
在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期限時,最好形成長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復式格局模式,既保持勞動力的相對穩(wěn)定,同時也促進勞動力的流動。
切忌勞動合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勞動合同用一天到期,大量人員同時離職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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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xié)商而訂立,
二是法定的應當訂立固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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