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過失責任
關(guān)于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過失責任
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權(quán)嗎?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fā)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所稱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關(guān)于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過失責任
船舶碰撞過失的一般原則是引起碰撞的實際過失,即證明過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索賠方只需證明諸如駕駛?cè)藛T疏于了望、船速過快、霧中航行未施放霧號等實際過失行為的存在;船方也可舉證對方白天錨泊時未安放錨球、夜晚錨泊時未顯示號燈等進行抗辯并證明對方存在過失,各方均無需作任何推定。
關(guān)于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過失責任
采用確定碰撞過失的一般原則有時并不足以證明碰撞過失的存在或判定過失方,國際海事審判或仲裁中還往往借助于以下一些特殊原則作為衡量碰撞過失的輔助手段:
1.法律推定過失原則,指航海人員違反了航行和避碰規(guī)則就認定其具有造成碰撞原因的過失,索賠方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及船長船員違反航行和避碰規(guī)則的事實,無需證明過失的存在,被告即需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被告方提出反證證明當時違反航行規(guī)則為避碰規(guī)則所允許,或能證明違反航行規(guī)則根本不會也不可能造成碰撞。
相對于不許反駁的法律推定,碰撞法中的法律推定過失是一種允許反駁的推定,但該反駁舉證十分困難。
《碰撞公約》第6條第2款規(guī)定,“關(guān)于在碰撞責任方面的過失問題的一切法律推定,均應廢除”,這正是該公約統(tǒng)一碰撞立法的另一重大貢獻,明確廢止了英美法長期推行的法律推定過失原則,英國在其《1911年海事公約法》中也放棄了該原則,它更被其他許多航運國家所廢棄。該原則現(xiàn)只在少數(shù)場合,如實行分道航行制時使用。
2.兩船疏忽一直持續(xù)到碰撞時刻,也稱疏忽對等原則,指碰撞雙方的疏忽持續(xù)到碰撞時刻,各方的疏忽均可導致發(fā)生碰撞,因兩船過失比例難以或根本無法確定,則平均承擔碰撞責任。它是《碰撞公約》第4條所確立的原則,適用于海事責任處理中無法判明各方過失程度比例的特例場合,該原則在確認一定范圍內(nèi)互有過失碰撞中的責任分擔比例方面仍具有其生命力,還被國際海運界所運用,我國《海商法》第169條第2款也采用了這一認定過失的特殊標準。
3.緊急情況下的過失原則,指緊急情況下船長船員的錯誤作為或不為不被認為是過失,不用承擔因此發(fā)生的碰撞責任,除非碰撞的緊急局面是該船過失所造成。這是英美普通法長期堅持的認識,理由是緊急情況下的過失所造成的碰撞不能說明航海人員不具備通常的技術(shù)和謹慎。該原則實際是把通常的技術(shù)和謹慎這一判定過失的客觀標準僅適用于一般情況下,不適用于各種緊急情況下。
4.在英國海上碰撞案中判定過失時曾廣為運用的最后機會原則,指有最后機會避免碰撞的一方,因其過失未能避免,該方則被認為對碰撞負有全部過失責任。由于該原則僅認定有最后機會的一方承擔全部過失責任,實際為有可能存在過失的另一方提供了不公平的免責理論根據(jù);
以是否具有最后機會認定過失方的結(jié)果是削弱了國際避碰規(guī)則的強制作用,其適用將擾亂國際避碰秩序;該原則用最后機會代替過失與損害結(jié)果間具有因果關(guān)系的民事歸責原則,顯然有悖法律原則和有失公允。
相關(guān)閱讀:
船舶碰撞的分析
無過失船舶碰撞
無過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為的因素,完全是因為客觀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處理原則為相互不負賠償責任,損失由各方自己承擔。根據(jù)《海商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無過錯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會因素,如臺風、海嘯、戰(zhàn)爭、暴亂等,導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稱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險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發(fā)生或?qū)l(fā)生為止的整個期間,船舶已恪盡職責,運用了通常應有的駕船技術(shù),未違反航行規(guī)則,但仍不能預見或避免潛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權(quán)造成的碰撞,無論是第三方直接碰撞兩船,還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動地碰撞另一船,兩船間互不賠償,但對于侵害的第三方,兩船可依據(jù)民法通則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向其索賠。
3、無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一方犯有過錯,或無法證明過錯與碰撞間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適用無過失船舶碰撞確定法律責任時,各方須有充分有效的證據(jù)具以證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過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雙方的過失造成的,這種共有過失的碰撞事故,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失,確定賠償責任應確定各方過失的責任,按過失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單方過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錨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損等。在航船之間的碰撞,極少有單方過失引起。(過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過失和船舶駕駛上的過失。)單方過失引起的船舶碰撞,應由過失方承擔損害賠償,如果波及第三方,過失方還應承擔第三方的損害賠償。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員已盡到謹慎責任、無違章,并充分運用了良好的駕駛技術(shù),仍不可避免碰撞的發(fā)生。即發(fā)生船舶碰撞不是駕駛?cè)藛T的故意和過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致船方無法抗拒的強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發(fā)生碰撞的船舶在駕駛上不存在任何失誤,雙方都不能舉證說明碰撞原因,主管機關(guān)和專家也鑒定不出原因。
看過“關(guān)于船舶碰撞侵權(quán)的過失責任”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