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沒有抵押登記不可優(yōu)先受償
房屋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購商品住房抵押,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滿足其購買住房、車位、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多種需求的人民幣貸款。你對房屋抵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抵押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產沒有抵押登記不可優(yōu)先受償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7日,南昌市某物資總公司向陶某借款,雙方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同時物資總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棟房產的一層提供抵押。
同日,陶某將50萬元現(xiàn)金交付給物資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資總公司將借據(jù)及抵押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由陶某。
當月22日,物資總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雙方又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同時,物資總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該棟房產的第二層提供抵押。
同日,陶某將100萬元現(xiàn)金交付給物資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資總公司將借據(jù)及抵押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由陶某。
另外,兩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產,未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陶某本以為對方提供了房產作抵押,隨知因該抵押未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無權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房產沒有抵押登記不可優(yōu)先受償
法律解讀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分兩次共向原告借款150萬元未歸還,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協(xié)議及借據(jù)為證,證據(jù)確鑿,法院予以確認。
被告拖欠借款不還,釀成本案訴訟,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
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其借款150萬元,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但對原告主張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雙方借款協(xié)議及借據(jù)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張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
對于雙方約定的抵押房產,因僅交付了房屋產權證而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鑒于原告訴請中未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法院不作處理。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南昌市某物資總公司歸還原告陶某借款150萬元,并承擔利息。
相關閱讀:
房屋抵押的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yǎng)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xiàn)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guī)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看過“房產沒有抵押登記不可優(yōu)先受償”的人還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