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洗錢罪的司法解釋及認定標準
關于洗錢罪的司法解釋及認定標準
洗錢罪的方式有提供資金賬戶的;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等,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對于洗錢罪,有著特定的司法解釋及認定標準。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
洗錢罪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錢罪的相關法規(guī)
概念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等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手段: 提供資金賬戶的;協(xié)助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的;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1、提供資金帳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xiàn)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xié)助將財產轉為現(xiàn)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xiàn)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xiàn)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xiàn)金,還包括將此種現(xiàn)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xiàn)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xié)助資金轉移;
4、協(xié)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于某種行業(yè),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質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
認定
(一)本罪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guī)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本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于連累犯的范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后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lián)系。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后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二)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guī)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于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后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于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該《解釋》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六種司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