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物品賠償價格過高屬于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yè)慣例等,賓館物品賠償價格過高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是一種霸王條款。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霸王條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賓館物品賠償價格過高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案情簡介
很多旅客都有這樣的體會:一進賓館房間,往往發(fā)現(xiàn)里邊有張房間物品賠償價目表,大到電視機,小到杯子,都被標注了虛高價格,一旦損壞或丟失,常常被要求按高于市場價進行賠償。賓館房間內物品損壞賠償價格到底誰說了算?
賓館物品賠償價格過高屬于霸王條款
專家表示,應按照物品折舊價來賠償,以進貨發(fā)票為準。如果酒店、賓館提供不了進貨發(fā)票,則應按照該物品的實際市場折舊價格進行相應賠償。
近日,家住山東省臨朐縣的李先生到濰坊市城區(qū)出差,下榻在**東街與**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大型快捷酒店。沒想到,退房的時候李先生收拾東西時不慎打碎了一個玻璃杯。他最初打碎玻璃杯時第一反應是要賠償。“這種普通玻璃杯市面上最多一二十元錢,也不是什么大數目,賠就賠吧。”然而退房時,李先生卻傻了眼,他被告知要賠償50元的玻璃杯費用。“就這么一個普通杯子,市面上幾乎到處都是,一個杯子最貴不超過20元。”
李先生說,他并不是拒絕賠償,只是酒店要求賠償的價格遠遠高于市場價格,讓他有種“被宰”的感覺。然而,酒店的工作人員拿出了房間內的賠償價目表給李先生過目,在賠償價目表上,一只玻璃杯的價格的確是50元。讓李先生惱火的是,酒店工作人員直接從他的押金中扣除了50元錢。由于著急回臨朐上班,李先生沒過多追究便離開了該酒店。
不只在濰坊,在其他城市,很多酒店、賓館對物品進行虛高標價已是見怪不怪的事情。在青島市市南區(qū)香港中路一家快捷酒店內的《房間物品損壞價目表》,打開一看,各種物品的賠償價格普遍高于市場價。如損壞電熱水壺賠償380元、損壞茶杯賠償50元、損壞吹風機賠償280元、損壞電視機遙控器賠償200元、損壞床單賠償300元……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有的甚至高得離譜。
對此,很多酒店工作人員解釋,這種做法已成為行規(guī),不是個別行為。酒店之所以要求高價賠償,主要是把其當作對顧客的一種約束,希望顧客能愛護房間里的物品,不希望客人損壞房間物品。房間內物品損壞,酒店從采購到添置,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會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以案釋法
賓館的通用做法是否合理?
據了解,新消法中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否則屬于“霸王條款”。青島市工商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賠償不能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顧客在就餐或住宿中損壞物品,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賠償,但是不能由商家單方面說了算,酒店、賓館自定的天價賠償標準,在法律上缺乏依據,酒店單方面定出的高價賠償標準是無效的。
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能妥協(xié),應按照物品折舊價來賠償,以進貨發(fā)票為準。如果酒店、賓館提供不了進貨發(fā)票,則應按照該物品的實際市場價格進行相應賠償,同時還要除去物品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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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概述
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也多次“聲討”,但“霸王條款”至今仍在一些行業(yè)和領域盛行,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商家無視法律和社會正義之外,有的部門多次表示要加強對“霸王條款”的治理,但遲遲不見行動;也有個別部門采取漠視態(tài)度,得過且過;還有一些領域的“霸王條款”找不到責任部門,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可以說,政府職能部門監(jiān)管不力是“霸王條款”長期橫行的根本原因。
“霸王條款”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消費市場格格不入。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長遠發(fā)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慮如何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護商家,損害消費者利益上,這樣目光短淺的企業(yè)肯定走不了太遠。
要讓“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xié)會的力量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以群眾利益為出發(fā)點,依據法律規(guī)范商家擬定的各種消費條款,對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的商家施以經濟、行政處罰,鏟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讓消費者花錢花得揚眉吐氣。
出現(xiàn)
早在19世紀格式合同就已經出現(xiàn)在西方的農業(yè)和手工業(yè)等領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其運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到了20世紀,格式合同已經是合同領域的一個普遍現(xiàn)象,并且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經濟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經濟性適應了現(xiàn)代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fā)達的要求;它廣泛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霸王條款與格式合同是一對孿生兄弟,于是,隨著格式合同的出現(xiàn),霸王條款也就當然地出現(xiàn)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了。
含義
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特征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yè)管理等方式出現(xiàn),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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