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反傾銷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征收反傾銷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反傾銷稅,是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yè)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征收反傾銷稅的相關法律知識。
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
征收反傾銷稅條件是什么
世界貿易組織調整反傾銷的規(guī)則是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和《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的協(xié)定》(簡稱反傾銷協(xié)議)(以下通稱反傾銷規(guī)則)。根據(jù)反傾銷規(guī)則,對傾銷可以采取三種反傾銷措施: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采取其他措施都違反反傾銷規(guī)則。
征收反傾銷稅必須滿足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該傾銷對生產同類產品的進口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傾銷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都不能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條件是什么——征收反傾銷稅法定條件
一國對原產于他國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一般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受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其英文縮寫為LTFV;
(2)生產“同似產品”的、進口國某一國內產業(yè)受到法定的損害;
(3)低價出口與進口國國內產業(yè)之損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了上述3個條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歐共體)的反傾銷法還規(guī)定了第4個要件,即附加關稅之征收符合該法域之整體利益或公共利益。
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yè)。通常由受損害產業(yè)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yè)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
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有的國家規(guī)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guī)定,對各國并無約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并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tǒng)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fā)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zhàn)、貿易戰(zhàn)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反傾銷稅的國際規(guī)定
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xié)議》規(guī)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shù)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種是歐盟采取的“超前征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征收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征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這種超前征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jù),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準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反傾銷協(xié)議》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于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1)須有補貼的事實,即出口成員國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補貼的事實。
(2)須有損害的結果,即對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嚴重阻礙進口國某相關產業(yè)的建立;
(3)須有因果關系,即補貼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存在,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成員國才能實施征收反補貼稅措施。
(4)歐盟從2012年12月12日起取消對進口中國打火機征收反傾銷特別關稅,結束自1991年起針對中國打火機實行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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