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人時是否必須出示拘留證
公安機關拘留人時是否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并且拘留是否必須出示拘留證的規(guī)定也不一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拘留的相關法律知識。
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fā)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guī)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jù)的;
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及時訊問的目的在于:
一是及時收集證據(jù),避免被拘留人可能形成反偵查的心理準備而給偵查活動帶來困難;
二是防止可能發(fā)生的不應當拘留的情況,包括犯罪行為沒有發(fā)生,或被拘留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雖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拘留人所為;犯罪行為是被拘留人所為,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的拘留條件而不需要拘留。對不需要拘留的,要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經(jīng)過訊問,認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的期限內無法滿足逮捕條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已經(jīng)屆滿,如果釋放可能繼續(xù)危害社會或者有礙偵查活動順利進行的可能的,應依法改用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guī)定:拘留擔任本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向本級人大主席團或會報告;拘留擔任上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報該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公安(檢察)機關并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會報告;
拘留擔任下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主席團或會報告,也可委托該級同級的公安(檢察)機關報告;拘留擔任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公安(檢察)機關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規(guī)定分別報告,不得省略手續(xù)。
如果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本轄區(qū)之外的人大代表,則應委托該代表所屬同級公安(檢察)機關履行報告事宜。
拘留具體含義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zhí)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jīng)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
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xù)。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zhí)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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