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中有哪些常見的法律疑難問題
搶劫罪中有哪些常見的法律疑難問題
搶劫罪(《刑法》[1]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搶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搶劫罪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1、如何認定搶劫罪的共犯?
下面聯(lián)系幾個案例來討論。例一,A與B共同犯盜竊罪時,被C發(fā)現(xiàn),A與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對C實施暴力導致C重傷。顯然,A與B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觸犯了搶劫罪,所以,對B只能認定為一個搶劫罪。例二,甲邀約乙為自己的盜竊行為望風,乙同意,并按約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風;但甲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乙卻對此一無所知。
顯然,甲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問題是,對乙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否定甲與乙成立共同犯罪,則意味著對乙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明顯不合理。對乙的行為也不能單獨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沒有實施任何實行行為。所以,在這種場合,應當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說,認定甲與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乙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對甲單獨認定為搶劫罪。
搶劫罪中有哪些常見的法律疑難問題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為共同故意犯罪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有當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為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著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就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例中,沒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認定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再者,如果對甲、乙完全分別按搶劫罪與盜竊罪論處,而不考慮乙在盜竊罪中的共犯關系,就不可能認定乙為從犯,因而對乙不能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與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乙便是盜竊罪的從犯。
例三,張三教唆李四犯盜竊罪,而李四在犯盜竊罪的過程中轉化為搶劫罪,對此應如何處理?首先,對李四應認定為搶劫罪。其次,對張三應認定為盜竊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因為事實上,如果沒有張三的教唆,李四不會實施盜竊行為,更不會轉化為搶劫行為;張三的教唆行為與李四的搶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張三與李四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換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盜竊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條件。
2、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不能認為凡是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的,一旦著手實行均為搶劫既遂。根據(jù)財產犯罪的本質,屬于8種情形的搶劫,也可能只成立搶劫未遂。例如,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行為,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未遂。
其次,行為人本欲當場殺害他人然后取走財物,但實際上未能殺害他人的,應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關于未遂犯的規(guī)定。例如,甲等三人共謀將出租車司機乙殺死后搶劫其財物,甲等三人上車后,讓乙將車開往偏僻處,隨即對乙實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乙休克后,甲等三人以為乙已死亡,將出租車內的現(xiàn)金劫走后潛逃。乙事后蘇醒,僅受輕微傷。如果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一般搶劫顯然不合適。
如果因此而將甲等三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也不合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應當認為,搶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傷、死亡”存在未遂。于是,對甲等三人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8種情形所規(guī)定的法定刑,同時適用未遂犯的規(guī)定,這樣便與故意殺人罪相協(xié)調了
3、如何理解準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由于盜竊罪要求“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詐騙罪與搶奪罪也要求“數(shù)額較大”,故對“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理解關系重大。
盡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事實上已經(jīng)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與行為,這樣理解,才能談得上盜竊、詐騙、搶奪罪向搶劫罪的轉化。
一方面,明顯的小偷小摸的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轉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shù)額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shù)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jīng)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shù)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
例如,甲深夜?jié)撊胍壹抑行懈`,甲從窗戶翻入廚房后進入客廳里,被乙發(fā)現(xiàn)。乙抓捕甲時,甲為了拒絕抓捕而對乙實施暴力,導致乙輕傷。由于甲具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并且該罪過支配了著手實行犯罪,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搶劫罪。
又如,15周歲的甲潛入乙家,從乙的抽屜里竊得5000元現(xiàn)金。恰逢此時,乙的兒子丙(14歲)放學回家。甲為了窩藏贓物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輕傷。甲雖然沒有達到對盜竊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但其盜竊行為仍然是在盜竊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故符合“犯盜竊罪”的條件,應認定為準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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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相關的刑法條文
(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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