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么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具有一定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行政行為的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
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
權限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權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行政行為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所要經過的步驟、方式、順序以及時限。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種行為。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為行政行為的生效以其成立為前提,行 政行為尚未成立,效力的開始便無從談起。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這是構成行政行為的主體要件。(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并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這是行政行為成立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xiàn)出來的客觀行為。這是行政行為成立的客觀方面的要件。(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 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的行為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于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guī)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zhí)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執(zhí)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zhí)行法律或者上位規(guī)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不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義務。
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guī)則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guī)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guī)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chuàng)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guī)則尚未規(guī)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chuàng)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guī)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做出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規(guī)章的公布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具備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體針對具體情況采取了適當的方式即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汶川地震災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搶險中發(fā)布即時口頭命令的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司法行為。是以行政權作用的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的。
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執(zhí)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fā)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法律關系相對方參與意思表示的作用為標準司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相對方同意僅依行政主體單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發(fā)生檔案違法現(xiàn)象的單位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決定的行為;雙力(多方)行政行為是指需要相對方同意、行政主體與相對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某縣檔案局與農民簽訂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協(xié)議的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準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同一行政行為,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歸不同的類型,如國家檔案局制定部門規(guī)章的行為,既是行政立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又是依職權行政行為,還是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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