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分別財產制
何謂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分別財產制的相關法律知識。
分別財產制的主要內容
一、分別財產制的含義
分別財產制是指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分別屬于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不排斥妻以契約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英美法系的多數國家及大陸法系的某些國家如日本等,以此制為法定財產制;還有部分國家以此制為供選擇的約定財產制之一。分別財產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財產均為各自所有,不因結婚而發(fā)生財產上的共有關系,各自保持經濟獨立。它尊重夫妻個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獨立行使財產權。在一定意義上有利于經濟的發(fā)展,可以激勵人們去努力奮斗,獲得財富,也可以避免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婚姻不勞而獲。
分別財產制的主要內容
二、分別財產制的構成要件
婚內分別財產制的構成在實體上應具備下列要件:
l、主體要件:限于夫妻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
2、時間要件: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時為止;
3、客體要件: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且不屬于個人特有財產;
4、基礎要件:是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約定財產的協議,一方或雙方又不愿意實行共同財產制;
5、內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擅自投資、向他人借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等法定事由的出現。
上述五個要件應同時具備,才能成立。
三、分別財產制的法律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財產實行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個人特有財產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法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這就說明了在我國夫妻雙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必須經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因種種原因不能協議或不愿提出離婚,夫妻雙方對財產約定不成或又不屬于個人特有財產時,那么要想在婚內分割共同財產唯一的選擇就是離婚,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應補充建立一種新型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內分別財產制。
四、分別財產的原則
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理由如下:
首先,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來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誠信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就該原則的理解有兩種觀點:
?、僬Z義說認為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應誠實講信用,告知對方實際情況,不欺騙,不隱瞞,恪守誠信。
②一般條款說認為其外延內涵模糊不確定,但具有強制性效力,其宗旨是為了維持一種秩序,平衡一種利益。
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三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施的結果。在雙方的利益關系中,一方應尊重他方利益,象注意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他方事務,不能損害對方利益。當發(fā)生特殊情況使雙方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查,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來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在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有廣泛的內涵和外延,既能夠充分體現夫妻之間應誠實守信,又能平衡夫妻之間和夫或妻對第三人的利益?;閮确謩e財產制是在婚內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必然要求夫妻雙方講誠信,不隱瞞轉移或故意毀損財產,偽造債務,同時強調財產分割時的公平或權益與債務的平衡。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比公平責任原則更適合婚內分別財產制。
其次,從婚姻關系的基礎來看,感情在夫妻關系中尤為重要,因為夫妻人身關系的建立,最基本的、感情的出發(fā)點是基于對配偶的信賴,和對他(她)方誠實守信做法的認同,而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之上,婚內分別財產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共有財產進行確認和分割,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最后,從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忠實,相互尊重”。這里的忠實實質上是一種誠信,建立在講誠信的基礎上,才能夠相互尊重,只有講誠信,才會盡到忠實的義務,才會告知對方其收入的相關情況,才是對他(她)方的尊重。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體現。《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一規(guī)范明確了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財產,享有知情權,如一方將存折密碼不告知對方,不告知對方具體的收入狀況或工資水平,勢必是對配偶的不信任,也侵犯對方的知情權,這種知情權實質是夫妻雙方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種對夫妻共有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牽制或限制了夫或妻對共同財產的自治權、自主權,產生了難以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實行婚內分別財產制可以避免這一弊端,但雙方不能惡意串通,為逃避債務采取欺詐的方式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應貫穿其中。
五、分別財產制與特有財產制的區(qū)別
我國實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前提下的特有財產制。不能將其稱為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我們通常所稱的“AA制”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這種“AA制”特指夫妻財產之間,而非廣泛的所有人財產之間的“AA制”。特有財產實質上屬于部分的分別財產。
以上是分別財產制的相關內容的介紹。分別財產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決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法院不受理案件的問題;有利于從經濟上遏制重婚、家庭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或婚內侵權行為;有利于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附帶民事賠償問題的執(zhí)行;有利于防止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或在一方處置后,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夫妻在人格上和財產權上的真正獨立,成為真正的民事責任主體。
婚內分別財產制度是對共同財產制度的必要補充,對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對司法實踐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和睦,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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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的衍生及含義
分別財產制是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夫妻財產制度。在古代社會、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夫妻一體,妻子恪守“三綱五常”,沒有獨立的人格權,也沒有獨立的財產權。隨著資產階級革命“自由、平等”口號的提出,婚姻契約理論的產生,承認了夫妻之間的平等地位,特別是在婦女解放運動的推動下,夫妻地位的平等逐漸法律化,夫妻具有人格上和財產上的獨立性。
英國1882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規(guī)定:“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結婚的婦女,有權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動產及不動產為個人財產,單獨行使所有權包括處分權。”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的夫妻分別財產制。<<法國民法典>>第1536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于夫妻財產契約規(guī)定采用分別財產制者,妻有完全獨立管理其動產與不動產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權利。”英國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進一步規(guī)定,已婚婦女有取得、占有和處分任何財產的能力,有對任何侵權行為、契約、債務和義務主動地或被動地。承擔責任的能力。”這是一種純粹、完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夫妻分別財產制。
我國臺灣地區(qū)2002年6月對(原《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進行了修改,新實行了夫妻分別財產制。綜合各國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規(guī)定,結合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婚內分別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夫妻雙方不能達成約定財產的協議,所爭執(zhí)的財產又不屬于個人特有財產,一方或雙方也不同意實行共同共有財產制的前提下,夫或妻一方按照法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或者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對婚內共同財產進行確認或分割的一項補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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