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信息登記備案屬何罪
盜用他人信息登記備案屬何罪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huán)境下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tǒng)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tǒng)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tǒng)。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網絡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盜用他人信息登記備案屬網絡侵權
案情
2013年4月,某明星以某木業(yè)公司、某裝飾公司以及李某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為由訴至法院。李某被起訴的原因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站登記備案主體為李某所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后該案雖以調解結案,但李某經由該案發(fā)現實施侵權行為的某木業(yè)公司的網站涉嫌盜用其個體工商戶信息進行網站登記備案。李某以網絡侵權為由起訴某木業(yè)公司,請求判令某木業(yè)公司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李某損失50萬元。后原、被告雙方庭外和解,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盜用他人信息登記備案屬網絡侵權
分歧
上述案件屬于近年來出現的新類型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該案是否構成網絡侵權,有不同的意見。
有意見認為,該案構成網絡侵權。原因為:被告盜用他人信息用于自身網站的登記備案,該登記備案信息的填報、申報等均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中完成,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網絡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應當構成網絡侵權。
另有意見認為,本案不應當構成網絡侵權。
評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原因為:
雖然該案是因為盜用他人信息進行網站登記備案,且侵權行為也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中實施,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xù)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某木業(yè)公司在實施侵權行為時,還未完成備案手續(xù),并非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本案不應構成網絡侵權。
該類案件雖不構成網絡侵權,但還是可以以侵犯姓名權或侵害企業(yè)名稱(商號)權為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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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保護措施
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yè)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規(guī)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作出規(guī)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fā)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過錯認定更加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fā)展迅猛,在信息傳播的形態(tài)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征,《規(guī)定》第十條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guī)定》第十二條作出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于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tǒng)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guī)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guī)定》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責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臺規(guī)定,明確約束利用網絡公開他人隱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為。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但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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