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shù)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共同危險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淺談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
【案情】
2012年端午節(jié)的一天,曹某(9歲)與弟弟二人到外婆家大院內(nèi)玩,黃某、夏某(均為未成年人)從曹某外婆家門口路過。雙方兒童因玩陀螺發(fā)生爭執(zhí),相互扔小石子。曹某被迎面飛來的石子擊中左眼,遂雙手捂住眼睛邊哭邊罵。黃某、夏某見狀,立即離開。曹某家長得知孩子左眼被打傷后,便送到醫(yī)院治療,被確診為外傷性白內(nèi)障,并進行了手術。四個月后,曹某的父母索賠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
黃某、夏某二被告代理人均辯稱,原告受傷是幾個孩子互相扔石子造成的,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打傷曹某左眼的石子是自己的孩子扔的,說不定還是曹某的弟弟扔的,故原告要求他們承擔責任沒有理由。
共同危險行為
【分歧】
在處理本案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二被告誰打傷曹某左眼,主張曹某受傷是其弟弟扔的石子所致,故二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曹某是被二被告扔的石子擊傷,二被告相互作用共同侵害了原告,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有直接關系,應承擔民事責任。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危險行為。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shù)人實施的行為均有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性,并且造成了實際損害,但不能確定誰是真正加害人,因而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1、共同危險行為主體具有復數(shù)性,即二人以上,但主體之間對加害行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缺乏共同的認識。盡管就每一個行為人而言,其主觀上對實施加害行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但相互之間并無共同的侵害計劃,而是各自獨立地實施了危險行為,對于損害后果沒有共同的認識和意愿。
2、共同實施危險行為
何為“危險行為”?依據(jù)條文規(guī)定是指“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為何說“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而不表述為“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原因在于盡管每一行為人的行為均具有導致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可能性,且實際已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但有事實表明,僅其中之一或部分人的行為所致,其他人的行為并未造成該損害。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層樓頂向下扔啤酒瓶,結果一酒瓶將一路人砸傷。甲、乙、丙、丁四人的行為均足以造成路上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損害,但不能確定是誰扔的瓶子將路人砸傷。此種行為,即屬危險行為。故危險行為是指各行為人實施了性質(zhì)相同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僅其中一人或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很難或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致害人,法律為救濟受害人的利益,將各行為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即共同危險行為。
何為“共同危險”? 條文中明確表述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未用“共同”一詞,即表明立法者認為其既非意思共同,也非行為關聯(lián)共同。理論上稱其為“共同危險行為”,依王澤鑒先生的觀點,乃在于表示數(shù)危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應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始足成立連帶責任。
3、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
具有危險行為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就行為而言,共同危險行為的危險雖然是一種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而言,這種危險性已經(jīng)轉化為現(xiàn)實的、客觀的損害結果,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4、加害人不明
加害人不明是指共同危險行為人中一人或數(shù)人的行為已實際造成損害后果,但究竟是數(shù)人中誰的行為實際造成損害結果的,其事實難以認定。各危險行為人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現(xiàn)實的損害結果,但不能確切地證明誰的行為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如果加害人確定,就是單獨侵權或共同加害了。
本案中,原告眼睛受傷是因為被告二人投擲石子所為,損害結果與二被告的行為有直接關系。雖然不知道具體的侵害行為人是誰,但二被告的行為均有可能導致?lián)p害結果的發(fā)生。由于認識方面的主客觀限制,無論是受害人還是法院都無法確認到底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真正的加害人是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但是無法確認到底是哪一個或者哪一部分。所以本案中,二被告投擲石子的的行為,屬于共同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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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行為的含義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 行為,并造成實際損害,但不能判明損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廣義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類型。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方面為分別過錯或者共同過錯,但沒有致人損害的意思聯(lián)絡。其客觀要件不應強調(diào)數(shù)行為時空上的“同一性”,而應考慮其“時空關聯(lián)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損害的危險性與可能性為認定標準。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因果關系,在客觀事實層面應為擇一的因果關系,對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數(shù)人侵權不宜定性為共同危險行為;從構成要件的層面而言應為推定的因果關系,應允許行為人通過證明是由哪個共同侵權行為人造成了侵權后果來使自己免責,而非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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