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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會受到哪些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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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會受到哪些法律保護

  保險是用來規(guī)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在購買保險后,可以受到保險的相關法律保護。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購買保險會受到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知識。

  購買保險受到的法律保護

  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5、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guī)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的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并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像財產保險,對于不定值保險,會根據市場供求關系隨時間變化。但在通脹狀況下,保險價值也可能上升。

  保險的賠償原則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yè)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yè)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xù)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yè)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并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y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

  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fā)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于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后,或者在保險標的發(fā)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后,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guī)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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