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承諾收取他人錢財屬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當得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虛假承諾收取他人錢財屬不當得利:
[案情]
原告:陳桂某(又名陳貴某)
原告:王某,男
原告陳桂某與王某系親戚關系,2006年高考后,因為原告王某高考沒有達到大學二本分數線,陳桂某聽說后便出面找被告郭某幫忙讓王某上二本大學。郭某稱疏通關系要30000元。之后,王某母親以王某的名義分別于2008年8月5和8月6日向被告指定的賬戶各匯入了28000元。(其中2008年8月5日匯給郭某的28000元已于當天返還王某)。但事后,王某依然沒有被二本大學錄取。郭某承諾返還所收取王某的費用28000元,但一直沒有退還。2007年7月19日,被告向兩原告出示了“收條”,內容如下:“今收到陳貴某現(xiàn)金人民幣貳萬捌仟元(28000.00元)注:此事關于2006年高考入學事宜,此事宜應退王某費用貳萬捌仟元整,退款事宜一切由郭某承擔,年底付清(2007年年底)郭某2007.7.19”。此后,王某多次催問郭某還款未果,遂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桂某以其只是介紹人,28000元系王某所有申請撤回起訴,經本院審查后,當庭裁定準許陳桂某撤回起訴。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郭某收取原告28000元的行為性質是否屬不當得利之債?
我國法律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而發(fā)生需要返還的債權債務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如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的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一般性生活事件。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而在本案中,原告就是該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的受害人,被告就是受益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關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特征有如下幾點:
一是,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不存在或者空缺都會導致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不成立。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事先的許諾行為,導致原告的母親給被告28000元,所以原告是受害人,而被告是受益人,滿足不當得利的第一個特征。
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的存在,那么受益人和受害人也就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也不形成互相之間的法律糾紛。當然在不當得利的因果關系中,兩者之間是有特殊含義的,它必須是受害人的損害是因為受益人的收益而造成,受益與受害互為因果關系,否則就不是不當得利之債。
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在本案中,收益人取得28000元是以為原告辦成了去二本院校為交換對價,當然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事實上被告收取了這些錢之后并沒有幫原告達成去二本院校的意愿。所以被告取得這些錢是沒有根據的。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所以被告還錢是有義務的,并且本案被告的行為是不當得利。
另外我國法律也規(guī)定: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案情結果]
本院認為,郭某收取王某28000元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和合同上規(guī)定的義務,郭某對于該款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且郭某在收條上亦認可該款應當返還王某。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郭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王某現(xiàn)金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900元,由郭某負擔。
[相關法規(guī)]
我國法律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而發(fā)生需要返還的債權債務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如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的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一般性生活事件。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
關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特征有如下幾點:
一是,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不存在或者空缺都會導致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不成立。
二是,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的存在,那么受益人和受害人也就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也不形成互相之間的法律糾紛。當然在不當得利的因果關系中,兩者之間是有特殊含義的,它必須是受害人的損害是因為受益人的收益而造成,受益與受害互為因果關系,否則就不是不當得利之債。
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另我國法律也規(guī)定: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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