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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性質(zhì)是如何進行認定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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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中單方舉債性質(zhì)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僅僅引用了《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而未引用《婚姻法》第41條,值得商榷。盡管《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規(guī)定加強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司法操作性,同時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fā),在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時,仍然不能忽略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zhì),以《婚姻法》第41 條確立的標準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規(guī)定才能得以更合理的適用。仔細揣摩立法與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兩者并非只有沖突而缺少平衡。

  司法解釋是對現(xiàn)行法律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必須忠實于立法,符合立法本意。在身份關系標準和共同生活標準中擇一裁判,在司法實務中仍然很普遍。筆者認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確立的規(guī)則不應割裂適用,而應當視為同一整體,采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的方法,將兩條規(guī)定視為原則和規(guī)則的關系。在個案處理過程中,首先以身份關系標準對債務作出評判,即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應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基于這一前提,當舉債方配偶提出抗辯時,法官應綜合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jīng)驗與舉證責任分配等方法,同時考慮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及家庭是否分享舉債帶來的利益等因素,以《婚姻法》第41條確立的標準進行修正和衡平。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債務人配偶的財產(chǎn)權益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實現(xiàn)法律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家事代理制度與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基礎

  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共同債務推定規(guī)則的可操作性掩蓋了夫妻債務的根本屬性,這一規(guī)則對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卻損害了法律的最大價值公正公平,過度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作了傾斜,嚴重損害了債務人配偶的利益。還原夫妻債務的根本屬性,我們需要關注其中的兩個要素,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但在現(xiàn)代社會,勢必躬親與效率相違背,夫妻之間的日常行為如果都需得到另一方的確認,勢必影響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為了更好地實施上述兩個認定標準,同時兼顧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在立法上對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作進一步明確就顯得尤為重要。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對于日常家事得互為代理人,一方得為他方就日常事務對外為一定的民事活動。

  ①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權,意味著就日常家庭事務中任何一方都有權代理另一方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雙方共同承擔。

 ?、诘欠蚱抟环揭詡€人名義所負債務,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就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界定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最重要的是明確日常家事的除外情形。例如,夫妻職業(yè)事務、夫妻個人財產(chǎn)處理、大額舉債、慣常禮物饋贈之外的無償贈與、不動產(chǎn)轉(zhuǎn)讓、不動產(chǎn)上設定擔保、不動產(chǎn)租賃以及一些需要變更登記的財產(chǎn)權轉(zhuǎn)讓。

 ?、墼诩沂麓沓馇樾沃械膯畏絺鶆?,舉債另一方是否完全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呢?在債權人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而舉債行為又無法納入家事代理范圍的,表見代理是否構成是判斷這一類糾紛的第二條路徑。

  例如,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貸款購買房屋、汽車等所負之巨額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之債,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表見代理制度便存在適用的可能。劃分家事代理制度與表見代理制度適用的界限,需確定家事代理權及其范圍、權限,這也是平衡配偶的財產(chǎn)權利保護與債權人權利保護之間沖突的重要手段。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要數(shù)額較大的借款,因日常家用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當夫妻一方在外大額舉債或非因日常家事在外舉債時,債權人就應當注意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借款的具體用途。在司法實踐中,厘清單方舉債情形下各方的舉證責任是解決這一類難題的關鍵所在。但就本文闡述的家事代理制度和表見代理制度的運用,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分歧。

  有觀點認為,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中并未明確,以家事代理制度來推定夫妻共同債務并不恰當,《婚姻法解釋(二)》的第24 條已就夫妻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作出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如果舉債方配偶對該債務性質(zhì)存有異議,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與表見代理規(guī)則下的舉證責任相互矛盾,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下,表見代理制度自然無適用的空間。

  也有觀點認為,《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guī)定基本上確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權,但針對家事代理權之外的情形,應依照《婚姻法》第41 條的規(guī)定,嚴格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zhì)屬性,基于對夫妻債務共同屬性的理解,對超越家事代理范圍的單方行為,債權人應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應證明該借款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離婚率高發(fā)的當下,夫妻一方的惡意舉債行為往往導致另一方陷入無盡的債務危機,夫妻這一共同體雖然較之其他關系更為特殊,但一方是否需承擔另一方單方行為的所有風險,這仍然值得我們思考。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在未得到另一方許可的情形下,都存在無效的可能,這勢必影響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但對夫妻一方的單方行為作出合理的限定,更有利于平衡舉債方配偶和債權人的利益。

  家事代理制度的產(chǎn)生就是為解決夫妻單方行為被宣告無效的潛在風險,而家事代理的范圍和權限是家事代理制度運用的基礎,在立法上對家事代理的范圍和權限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并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家事代理制度來肯定夫妻一方的日常家事行為,無疑符合家事代理制度產(chǎn)生的初衷和目的。但在夫妻一方的行為超越家事代理范圍時,基于夫妻之間的特殊關系,債權人應盡到何種注意義務,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無疑能徹底地解決這一問題。

  絕大多數(shù)的民間借貸案件均發(fā)生在熟人社會,而夫妻單方舉債的情形下,舉債方和債權人往往相識,債權人在大額舉債的情形下,為降低債權存在的風險,完全可以主張由夫妻雙方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在債權人未有任何主張的情形下,推定債權人是基于對舉債方經(jīng)濟實力的信任未嘗不可,但倘若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方配偶,舉債方配偶因缺乏對舉債行為的知悉和實際控制,是極難通過舉證證明來免除自身責任的。

  探究這兩項制度的本質(zhì),家事代理基于立法上的授權,是有權代理,債權人因舉債方的有權處分行為信任其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行為,免除其舉證責任對其債權予以保護,是有法可依的。表見代理本身是無權代理,既然在立法上明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那么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的情形下,夫妻雙方也應取得一致意見。當債權人在大額舉債的情形下,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時,要求就單方舉債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舉證符合立法之精神,在這種情形下,嚴格適用表見代理制度才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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