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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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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樣的, 不幸卻各不相同,婚姻糾紛在我國頗為常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婚姻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1、僅舉行了婚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與陶某(女)相識戀愛,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辦婚禮。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稱,雙方從認識到舉行婚禮共給付陶某聘金、彩禮、禮物等共計200000余元,雙方共同生活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F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返還聘金、彩禮錢等。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邢某與陶某在訂立婚約之時的聘金等是否應當返還。

  判決

  駁回原告邢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彩禮應返還的情形,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是否共同生活、不返還彩禮是否造成經濟困難。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本案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締結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于規(guī)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另外兩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還彩禮會造成給付彩禮方生活困難。關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合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關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guī)定的。

  2、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嗎?

  案情

  楊某(女)與陳某(男)于200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陳某被派駐外地辦事處工作,之后,在當地與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陳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但陳某仍未對家庭盡自己的責任和義務。2011年4月,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離婚,陳某同意離婚。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1.陳某對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過錯;2.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判決

  法院判決:一、準予楊某與陳某離婚;二、婚生女兒由楊某撫養(yǎng),陳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陳某某撫養(yǎng)費4500元至陳某某十八周歲時止;三、婚后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電器等)歸楊某所有,該房屋的銀行貸款由楊某償還。陳某持有公司的內部股份歸陳某所有;陳某名下的因購買公司內部股份的貸款由自己承擔;四、楊某與陳某各自的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點評

  1、關于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楊某主張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陳某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其它異性發(fā)生男女關系并同居,經質證陳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于陳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6月后未對雙方之女陳某某履行撫養(yǎng)義務,陳某某一直由楊某獨立撫養(yǎng),故應認定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guī)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未明確規(guī)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陳某給付楊某賠償金,不足以體現對陳某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楊某的合法權益。故本案綜合考慮楊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yǎng)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楊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楊某所有。

  在撫養(yǎng)費數額的確定上,由于陳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1100元,另有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及公司內部股票分紅,總收入接近90萬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陳某每月給付4500元撫養(yǎng)費。雖然撫養(yǎng)費數額較一般標準高,但該數額并未超出陳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yǎng)費標準。

  3、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案情

  李某(男)與華某(女)于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認為李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存在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判決

  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1.準予李某與華某離婚;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yǎng),李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點評

  本案是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否準予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發(fā)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郁、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qū)別于夫妻間偶爾的爭執(zhí)。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本案中,華某提交的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多次、連續(xù)、不間斷毆打華某的行為,致華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該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且無過錯方華某主張損害賠償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案情

  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楹笄衲吵T诰坪蠼韫蕷蛱K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次報警及向婦聯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后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tài)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并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

  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邱某婚后多次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應予準許,根據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產生的后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蘇某提供的報警記錄、婦聯求助記錄僅是其單方陳述,病歷、診斷證明、照片等也僅能證明侵害后果,并不能完整證明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實,但邱某對上述證據并無有力反證,結合其親筆書寫的保證書,根據優(yōu)勢證據原則,可認定邱某在婚姻期間多次毆打蘇某的事實?;趯彝ケ┝Φ恼J定,本判決不僅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也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并在審理中及時發(fā)出人身保護令,有效保護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所謂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簽發(fā)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國人大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為保全內容,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主體為受到家庭成員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對于在訴訟期間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已經或者正在發(fā)生,可能危及當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簽發(fā)人身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可能受傷害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一定范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以及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xié)同合作,綜合治理。預防和矯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維權意識,對于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湊合過”的心態(tài)一味隱忍,要將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狀態(tài)。目前,南京市法院、婦聯、公安、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了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機構求助,不僅可以及時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導。鑒于此,呼吁受害女性增強維權意識,面對家庭暴力,應及時報警,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向婦聯組織和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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