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么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在合同履行中,有著三大抗辯權。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gòu)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谙嚷男锌罐q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鄄话部罐q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jīng)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抗辯權的主要特征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抗辯權。
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qū)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jié)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xiàn)。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nèi)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yōu)于對財產(chǎn)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chǎn)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
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德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因雙務契約而負擔債務者,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也規(guī)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其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于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再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學者建議稿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這里,“義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是以“時效期限屆滿”,權利人請求給付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請求”,那么就沒有“拒絕”即抗辯可言。因此,抗辯權永遠都是消極的、被動的,其作用主要在于防御,而不是攻擊。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
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比如不安抗辯權,《德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雙務契約負擔債務并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的財產(chǎn)于訂約后明顯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法國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如買賣成立后,買賣人陷于破產(chǎn)或處于無清償能力致使出賣人有喪失價金之虞時,即使出賣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賣人亦不負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若出賣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證則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于相對人履行其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chǎn),于訂約后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則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上述法律規(guī)定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相對方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其效力暫時受到阻礙。因此,一旦相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充分的擔保,抗辯權立即消滅,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同理,對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也只使請求權的效力延期發(fā)生。此外,即使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也只能發(fā)生永久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導致請求權的消滅??罐q權的這一特點與訴訟法上的權利未發(fā)生抗辯和權利消滅抗辯不同。
權利未發(fā)生抗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根本沒有發(fā)生,權利消滅抗辯則主張對方的請求權雖曾一度發(fā)生,只是在以后因清償?shù)仍蚨鴼w于消滅。訴訟法上的這兩種抗辯均否認相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另外,抗辯權的行使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方的實體權利。這一點和形成權有顯著的不同。形成權的權利人可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相對方的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如債權人行使選擇權就使對方的權利發(fā)生變更,行使撤銷權、抵銷權、終止權則使對方的權利消滅。
(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法諺有云:“訴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則是永久的。”此處的永久性是說抗辯權不單純依時間的經(jīng)過而消滅。這與抗辯權分類中的永久抗辯權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是一時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永久不為對待給付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給付時,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永久行使抗辯權,也即此抗辯權不會單純因時間經(jīng)過而消滅。一旦一方當事人已為對待給付,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權隨即消滅,然而此時抗辯權的消滅是因為該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不存在而消滅,并沒有受到時間的影響。再比如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就可以永久地行使抗辯權予以拒絕。一旦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且無效果而向保證人提出請求時,抗辯權消滅,因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不存在。因此,我們說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
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請求權有可能受侵害而消滅,但這時無非是失去了抗辯權產(chǎn)生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抗辯權已無須再產(chǎn)生,但其本身并沒有受到侵害,因為這時本來就沒有抗辯權的存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另外,抗辯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chǎn)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梢?,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
抗辯權的主要類型
對抗辯權進行類型上的劃分有助于進一步認識抗辯權的含義與特征,在學理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抗辯權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zhì)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xiàn)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nèi)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xiàn)。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fā)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fā)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fā)生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chǎn)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禁止性規(guī)定,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jīng)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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