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何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1]第257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何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戀愛、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xiàn)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jù)本條第3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shù)是發(fā)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jù)本法第98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fā)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后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guī)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shù),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于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于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tǒng)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jié)。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qū)分暴力與口頭阻止或暴力相威脅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于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qū)分暴力嚴重與暴力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據(jù)我國立法精神和實踐經(jīng)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嚴重,阻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才構成犯罪。如果暴力輕微,對被干涉者爭取婚姻自由的威脅不大,或者暴力行為對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輕微,則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區(qū)分本罪與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搶婚的界限。在少數(shù)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于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問女方求婚,遭到拒絕,于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jié)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般來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于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區(qū)別,所以是容易區(qū)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qū)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我們認為,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實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殺死亡的,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這種情況仍屬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應定故意殺人罪。本條第二款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專門規(guī)定較高的量刑幅度。
但對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深人調查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暴力不嚴重,由于被干涉著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這種情況,對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主觀方面來區(qū)分。如果行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并過失地造成被告人身體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則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為人用暴力將被害人強行奸污的現(xiàn)象。在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應從主觀故意和侵害的客體來區(qū)分二者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強行與被害婦女性交。從侵犯的客體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性交的應定強奸罪。這種行為盡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并且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所以,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將本犯罪規(guī)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lián)等群眾組織或有關的第三者進行協(xié)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guī)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都不能認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相關法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扶養(yǎng),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