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當事人可得利益保護有什么規(guī)定
合同法對當事人可得利益保護有什么規(guī)定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guī)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對當事人可得利益保護有什么規(guī)定?
案情:
甲預測某地段新修的門市會在一兩年內增值,遂湊足10萬元資金從開發(fā)該片區(qū)的某房地產(chǎn)公司購買了其中的一個門市。雙方簽訂出售合同約定:從甲付清房款次日起房地產(chǎn)公司在90日內為甲辦好房產(chǎn)證。合同簽訂后,甲如約履行支付全部購房款以及辦理房產(chǎn)證所需稅費的義務。
甲付款后一邊等待房地產(chǎn)公司給自己辦理房產(chǎn)證,一邊積極尋找買主。果然不到一年該地段門市大幅增值,甲所購門市乙愿意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甲遂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乙向甲支付了房款后催促甲將門市及時過戶給自己。但因房地產(chǎn)公司遲遲不按約定為甲辦妥房屋產(chǎn)權證,致使甲無法履行與乙的房屋買賣合同。乙找到甲要求甲退回房款。甲退款后找到房地產(chǎn)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利息損失,并同時要求房地產(chǎn)公司賠償因不能及時向外出售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萬元。房地產(chǎn)公司只同意返還10萬元購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賠付甲提出的2萬元經(jīng)濟損失。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主張的2萬元經(jīng)濟損失屬于尚未發(fā)生的間接損失,房地產(chǎn)公司的違約行為與甲所提出的損害事實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我國《合同法》對間接損失的賠償無明確規(guī)定,故房地產(chǎn)公司不用賠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地產(chǎn)公司應該進行賠付。
評析:
第二種意見分析理由如下:
甲向房地產(chǎn)公司提出賠付的損失屬于可得利益損失??傻美媸呛贤谶m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它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未來性,即是一種未來利益,在違約行為發(fā)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xiàn);
二是期待性,即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三是現(xiàn)實性,即其已具備實現(xiàn)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備轉化為現(xiàn)實利益的條件時就會被當事人所實際獲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款就體現(xiàn)了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保護。
本案中甲所要求的經(jīng)濟損失,是其在與房地產(chǎn)公司訂立門市買賣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房地產(chǎn)公司如期履約就能獲得,這種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通過對合同法第113條的適用,可以使違約的受害人甲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tài)。房地產(chǎn)公司進行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包括了2萬元可得利益的損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損失房地產(chǎn)公司應當予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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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類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勞動合同法凡直接根據(jù)國家經(jīng)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yè)法人根據(jù)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lián)、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互易合同等。
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shù)囊部梢允菬o償?shù)模僧斒氯藚f(xié)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規(guī)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xié)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
根據(jù)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
經(jīng)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俸贤C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jù)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jīng)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jù)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zhí)行的根據(jù)。對于依法或依約定須經(jīng)公證的合同,不經(jīng)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jīng)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jiān)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jiān)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鑒證。
?、酆贤膶徍伺鷾?,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jīng)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jīng)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mào)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