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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擔保之債能通過劃撥妻子的工資款來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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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擔保之債能通過劃撥妻子的工資款來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丈夫的擔保之債能通過劃撥妻子的工資款來償還嗎

  案例:

  張云向信用社借款2萬元,其友王月為其提供擔保。債務到期后,張云外出躲債,信用社訴訟要求王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判決支持后,王月在執(zhí)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申請法院追加其妻李梅為被執(zhí)行人。經(jīng)查詢李梅在某醫(yī)院工作,每月收入2600元以上。法院對能否凍結、劃撥李梅除必需生活費以外的其他收入,有不同意見。

  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月為其朋友借款擔保系個人行為,并非為家庭生產(chǎn)、生活負債,李梅沒有義務以個人工資償還王月為他人擔保的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月為朋友擔保雖然不是為家庭生產(chǎn)、生活所負債務,但王月與李梅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用于歸還一人所負債務,是合法的,故對申請人之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法理:

  第一、丈夫王月為朋友張云擔保所負擔保之債可認定為其個人債務。因王月系出于個人朋友之情,以個人名義訂立擔保合同,并非為夫妻家庭生產(chǎn)、生活之需所為,類似于為資助他人所負之債,故應認定其為個人債務。

  第二、妻子李梅的工資款項實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與丈夫王月系共同共有關系。上述案例中夫妻無特別的財產(chǎn)約定,故李梅的工資收入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民法理論中講,應為共同共有關系,即該工資系王月、李梅共同共有。夫妻財產(chǎn)的共同共有關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關系,只要夫妻關系存在(且無前述財產(chǎn)約定),任何一方的財產(chǎn)性收入均為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上述案例所涉問題其實可以簡化為:能否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債務。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既然夫妻共同財產(chǎn)關系是共同共有,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共有財產(chǎn)均有連帶權利,任何一方均有權以共同財產(chǎn)支付個人所負債務。也就是說,共同財產(chǎn)不僅應該用來償還共同債務,也可以用來償還個人所負不違法的債務。否則,因為夫妻各個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卻不能償還個人債務,必然會造成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同時也會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注意,這里表述為“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該理解為即使“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包括為其個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個人債務,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處理(但不等于就是共同債務)。本案例中,王月為朋友的擔保雖然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個人債務,但按照前述規(guī)定,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歸還。

  當然,處理此類個人所欠債務糾紛應該首先弄清其個人有無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外的個人財產(chǎn)。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也可能擁有個人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財產(chǎn)主要包括,一方婚前財產(chǎn);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等;按照共同共有關系性質,當共同共有人之一以個人名義欠下債務時,應當首先以個人財產(chǎn)進行歸還,不足部分再由共同共有財產(chǎn)中其享有的份額歸還。因夫妻共同共有關系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成立,而非類似于合伙按份額投資而成立的共同共有關系,夫妻共同共有關系內(nèi)部并無份額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財產(chǎn)歸還個人所欠債務。

  第四,嚴格意義上講,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無對外明示的特別約定,個人所欠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qū)分并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兩個人的個人合法收入都融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從民事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分析,那兩個人的個人合法債務也可以視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劃分主要是在夫妻離婚時,即共同共有關系的人身基礎關系解除時才顯現(xiàn)出法律意義。因為夫妻在離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此時,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償還對方此前的個人債務,但對雙方共同的債務仍然負有連帶清償?shù)呢熑?。正是基于此,有人誤認為在未離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資收入也不能用于歸還對方個人所負債務。

  綜上,在沒有個人財產(chǎn)或個人財產(chǎn)不足清償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收入,應該用于歸還另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個人債務(包括為他人擔保之債)。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又保護民事交易的安全,既衡平了各方當事人權益,又促進了人類社會和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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