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欠條是否構成搶奪罪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搶奪欠條是否構成搶奪罪:
【案情】
蔡某與劉某系同事,2010年2月,蔡某辭職去廣州做生意,以資金緊張為由向劉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欠條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借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曾多次向蔡某催款,蔡某以資金周轉不過來為由推托。2012年,劉某去廣州向蔡某索要欠款,蔡某仍不還。劉某考慮來回路途及費用支出,非常生氣,趁王某不注意,將其辦公室抽屜的10萬元欠條搶走。劉某回家后,打電話給蔡某,讓其拿錢贖欠條。蔡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劉某的搶奪他人欠條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奪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劉某與蔡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因合同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劉某搶走蔡某的欠條,其主觀目的是為了讓蔡某自動履行債務而產生精神上的壓力,是實現債的一種自力救助行為,并沒有給張某造成現實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理由是劉某的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雖然刑法對“欠條”是否為財物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從理論上講,“欠條”是一定財產利益的的載體,具有財產性。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管析】
本案中,劉某搶走蔡某的欠條,其主觀目的是為了讓蔡某自動履行債務而產生精神上的壓力,是實現債的一種自力救助行為。只不過方式上拿走欠條的行為比較過激,且沒有及時向法院尋求民事訴訟權利的救濟。蔡某即使不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劉某返還欠條,或通過法律途徑行使返還請求權。第二種意見的錯誤之處在于忽視了劉某與蔡某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本質、糾紛的起因及王某的主觀目的。我國民法除了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外制度外,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他自力救濟行為,但在理論和實踐中,是承認自力救濟制度的。所謂自力救濟(又可稱為私力救濟),是在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與某一特定利益相聯(lián)系的權利被侵犯之后,享有救濟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或他人的力量實現對侵害的補償并防止受到更大的損害。因此,在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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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guī)定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第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qū)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qū)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fā)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