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從犯,又叫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你對從犯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從犯的相關法律知識。
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注意幫助犯的有關知識:
幫助犯,是指幫助實行犯實行犯罪的人。幫助行為必須是實行行為以外的行為,對實行行為起促進作用。幫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幫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實際起到幫助作用。
注意: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說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1、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如提供兇器、排除障礙)和心理性幫助(前者如改進作案方針,后者如撐腰打氣、吶喊助威)。
2、幫助行為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
3、幫助行為包括事前幫助和事中幫助,不包括事后幫助。事中幫助就是承繼的幫助犯。事后幫助,也即既遂后幫助,成立窩藏、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對中立的幫助行為,可能認定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馬上要實行犯罪,為其順利進行提供幫助力的行為。
(1)甲在撬他人保險箱時口于舌燥,甲遞給乙一瓶礦泉水,使乙得以繼續(xù)撬保險箱,甲構(gòu)成幫助犯。
(2)出租車司機甲明確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殺人,仍將其運往目的地,甲構(gòu)成幫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進到商店要求買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兇仍賣給乙,乙果然拿刀將丙砍成重傷,甲構(gòu)成幫助犯。
(4)甲、乙、丙組成盜竊團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飯館吃飯。飯館老板丁明知他們吃完飯要外出盜竊仍給他們提供服務。丁不構(gòu)成幫助犯。
5、刑法如果將特定幫助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就不再是幫助犯,而按獨立罪名論處。
注意:刑法規(guī)定將特定幫助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其他犯罪實行行為的情形屬于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常見的情形有:
(1)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向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quán)等犯罪活動進行資助行為的。
(2)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
(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
(4)窩藏、包庇罪(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5)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第306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
(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
(7)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
(8)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
(9)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10)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407條):“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jié)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
(11)放縱走私罪(第411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
(12)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
(1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
(1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該罪名是過失犯罪,不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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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gòu)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jié)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著內(nèi)在的聯(lián)系,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jié)論,幫助犯都屬于從犯。
認定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jié)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啊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jié)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