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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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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之間,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_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希望對你有用!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目錄▼▼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區(qū)別和聯(lián)系

№√保證期間的分類

№√保證期間可以約定3年嗎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jù),因而保證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無此規(guī)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朗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依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保證因合同而產生,因此,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生保證之債,保證之債作為債權之一種,受訴訟時效的制約。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保證既適用保證期間的規(guī)定,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表現(xiàn)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均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二者又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保證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其效力在于消滅實體權利本身,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其效力在于消滅請求權的勝訴權。

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斷或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因此免責,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依擔保法解釋,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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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是根據(jù)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fā)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而在保證合同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或相類似的字樣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這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那么,如果主合同對主債務的履行期沒有預定或者約定不明時,該如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點?按最高人民法院頒發(fā)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上述情況下,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對于比較特殊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六個月”是一個不變期間,該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終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xù)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兩年,但可能因權利人起訴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

綜上,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都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xù)存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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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的分類

就當前世界各國現(xiàn)存的保證制度來看,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第15條規(guī)定:“合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五)保證期間;(六)……” 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zhèn)鶛嗳藢χ鱾鶆杖诵惺乖V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如中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753條規(guī)定,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在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得定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zhèn)鶛嗳藢χ鱾鶆杖藶閷徟猩系恼埱?,債權人在保證人的催告期內對債務人不為審判上的請求,則保證人免其責任。中國《擔保法》沒有此類規(guī)定,但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第11條也規(guī)定了催告保證期間。

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任意性規(guī)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guī)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中國《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規(guī)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于6個月屆滿之日。當前,學者大多稱之為“法定保證期間”,但筆者認為不甚準確。該法律規(guī)定實屬于法律上任意性的規(guī)范,作用在于補充當事人缺少約定。而“法定”卻使人誤解為法律強行性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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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可以約定3年嗎

法律只規(guī)定如保證期限未約定的,默認為二年。但沒規(guī)定最長保證期限。也就是說可以約定3年的保證期間。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解釋,主要考慮的是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這種約定,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如果完全視為沒有約定,從而適用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的規(guī)定,這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認定此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于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確定狀態(tài),所以司法解釋規(guī)定出現(xiàn)此種保證期間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二年。

理由有三,分析如下:

一、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依法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睹穹ǖ洹芳捌浣忉屆鞔_規(guī)定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一項重要條款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法律規(guī)定,并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保證期間,即使超過二年,只要明確,就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同時,保證期間的性質表明其不同于訴訟時效,故不受訴訟時效理論的約束?!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說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可能出現(xiàn)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那么對于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如一年)的個案,即使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超過二年,同樣不能避免與訴訟時效相沖突的情形。所以從保證期間的性質來看,約定的保證期間只要明確就可以超過二年。

二、從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來看,保證之債為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個獨立民事主體所為的法律行為所引起的,保證合同從屬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保證合同的效力。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保證期間、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三者之間相互聯(lián)系,對保證責任的承擔起著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據(jù)該《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須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債務人(一般保證情況下)或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主張了權利為前提,也就是說,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在保證期間作用完結時開始計算的。因此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長短不影響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復雜的是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之間的關系,由于不同的保證方式,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關系也就不一樣。

1、在一般保證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始至終處于從屬地位,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方式就是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在一般保證情形下,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就會同時受到兩種期間的約束,一個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一個是約定的保證期間。訴訟時效在民法上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民事主體無權自行協(xié)議取消訴訟時效的適用,不得變更時效期間及其計算方法。而保證期間又是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假設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就可能出現(xiàn)債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內未行使權利,但仍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的情形。此時債權人喪失了法院對其主債權的保護,即無法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若允許保證人以此抗辯,那約定的保證期間便失去了法律意義,實質上也侵害了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

2、在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方式就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相對獨立,當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享有選擇權,或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如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未向債務人行使權利,消滅的僅是對債務人的勝訴權,而不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保證責任是否承擔僅受保證期間的約束,債權人只要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人就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也完成了其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因此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與主債務訴訟時效并不相沖突,當然就不排除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三、從具體司法解釋條文來看,《解釋》第35條規(guī)定:“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解釋實質上是針對一般保證方式而言的。因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并不從屬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只要保證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連帶保證人就不能因時效而免責。因此連帶保證人不享有以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權利。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因此《解釋》明確規(guī)定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視為放棄先訴抗辯權,法律對此不予干涉,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一解釋充分體現(xiàn)了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同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尊重。當一般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二年時,就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xiàn)對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情形,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后果,應由保證人來承擔。所以在一般保證中,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二年,視為保證人放棄了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產生的抗辯權。這與該條司法解釋精神是相一致的。

綜上分析,無論是一般保證形式,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雙方約定明確,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可以超過二年,而且并不排斥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這樣不僅符合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提示保證人在提供保證時須慎重,對自己行使權利的行為應有完全的預見,并承擔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后果。當然,若考慮到維護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防止保證人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對保證期間作出強制性的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也是有必要的,但到底以幾年為限最合適,有待實踐進一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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