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抽獎送寶馬是不當有獎銷售嗎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買房抽獎送寶馬是不當有獎銷售嗎?
【事件經過】
買房抽獎送寶馬轎車,獎品價值超過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上限5000元——市工商局近日通報,南京世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罰款8萬元。
去年6月,市工商局接到市民舉報,南京世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發(fā)布的世茂君望墅售樓宣傳內容涉嫌違規(guī),于是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該公司以“世茂君望墅邀您坐寶馬”等為標題,在兩家房地產類網站上登出多條樓盤有獎銷售信息,并在珠江路等地段登出“十載傾城,世茂10輛寶馬獻金陵”的樓盤銷售廣告,舉辦了一個針對其在售樓盤商品房的有獎促銷活動。具體內容為:凡在6—8月間,購買該公司所開發(fā)的世茂外灘新城和君望墅樓盤商品房的客戶,均有機會參加由當事人組織的抽取寶馬x1轎車的活動。抽獎活動于2014年9月2日結束,共抽取了2輛寶馬x1轎車。獎品通過世茂集團下屬的南京碩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南京寶利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采購,單價為26.22萬元,兩輛轎車合計52.44萬元。
【法律解讀】
該公司舉辦購買其樓盤商品房抽取寶馬轎車作為獎品的行為,屬于抽獎式有獎銷售。但其獎品金額價值超過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上限5000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該公司在案件調查時不予配合,且不停止違法行為,所以對該公司做了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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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guī)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shù)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xiàn)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fā)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
(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