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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受意味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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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受意味著什么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承受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承受意味著什么: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關系一方當事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該第三人,由其在移轉范圍內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權利并負擔合同義務。合同承受由《合同法》第88條規(guī)定。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當事人與他人的合同而發(fā)生,有時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例如,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可知,當買賣租賃物時,基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權外,還取得在租賃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賃合同關系的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此種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并非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因而屬于法定移轉。

  由于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fā)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根據《合同法》第88條的規(guī)定,合同承受必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合同承受不僅包括合同權利的移轉,還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所以合同一方通過合同承受對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概括移轉時,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脫離合同關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能再訴原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由于合同承受是一種無因行為,因而承受人得對抗出讓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該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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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概況

  1、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

  2、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3、《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合同承受會發(fā)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取得原合同當事人合同關系。其后,如果合同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權利人也不得再訴請原當事人承擔責任。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生效要件

  第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

  第二,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中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承受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務合同。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fā)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必須發(fā)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畢前。

  第三,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必須由合同一方當事人與承受人簽訂合同。

  第四、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fā)生效力。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

  具體案件范例具體案件范例分析: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且租賃合同中有條款約定,若租賃期甲將房屋出賣,該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和乙生效。租期未滿前,甲將房屋出賣與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后因租賃期間乙拖欠房租,甲起訴,乙以上述條款抗辯,稱甲沒有起訴的主體資格。

  此案涉及到法律中合同承受的問題,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受這些債權債務。合同的承受要發(fā)生法律效力,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此應為合同承受之前提和基礎,若合同無效,視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自始沒有發(fā)生,也就談不到合同承受的問題了。

  二,承受之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否則轉讓合同的行為則是債務的承擔或債權的轉讓。

  三,必須經合同轉讓方的對方同意。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四,合同轉讓方須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也應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五,法律對合同承受有強制規(guī)定的,應符合其規(guī)定。如《建筑法》規(guī)定,承包單位不得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從上述理論可知,本案的癥結在于原合同中的條款約定,能不能成為乙方抗辯的理由。我認為是不適當?shù)?,理由是,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的該條款約定是為合同外的第三人創(chuàng)設了權利義務,在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該條款是不生效的,且實際上甲與丙也沒有相關的合同承受協(xié)議,因此,該條款的約定應視為無效,不應作為乙拒交房租的抗辯理由,乙應當在原合同的相關約定下,積極履行交納房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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