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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救濟措施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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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救濟措施的內容是什么

  貿易救濟就是指對在對外貿易領域或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國內產業(yè)由于受到不公平進口行為或過量進口的沖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各國政府給予他們的幫助或救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國際貿易救濟措施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際貿易救濟措施的內容是什么:

  一、反傾銷協(xié)定與反傾銷措施

  傾銷是企業(yè)采取的一種不正當的商業(yè)競爭行為。即傾銷是企業(yè)行為國際貿易中的傾銷是指一國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向其他國家出口商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會損害進口國的相關產業(yè),擾亂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為制止傾銷,許多國家先后制定了反傾銷法,關貿總協(xié)定和世貿組織在GATT第六條的原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通過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談判逐步形成了《反傾銷協(xié)定》。

  (一)WTO反傾銷協(xié)定的基本內容

  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形成,全稱為《關于實施GATT1994第六條的協(xié)定》,包括18個基本條款和兩個附件,基本條款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15條:反傾銷制度內容

  第二部分2條: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和爭端解決

  第三部分1條:協(xié)定的實施與執(zhí)行

  兩附件:關于反傾銷的現場調查程序

  反傾銷調查中的最佳資料提供規(guī)定

  構成一部比較完整的國際多邊反傾銷法

  (二)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三個基本條件

  傾銷--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進口國的市場

  損害--對進口國的相同產品的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遭受實質損害威脅

  因果關系--能證明這種實質性損害與進口商品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三)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以下形式:

  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最終反傾銷措施:征收進口反傾銷稅

  價格承諾:提高出口價格

  反規(guī)避:對出口零部件等規(guī)避行為采取措施

  其中最基本的形式是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四)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基本程序

  是否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先進行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是一種行政調查,調查基本程序: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當局審查立案并公告;傾銷調查和損害調查;反傾銷調查目的:通過取證,證明三個要件同時存在,以便實施反傾銷措施。

  下列情況下調查應停止:傾銷幅度小--不到該產品出口價格的2%;傾銷產品的數量不到該產品總進口量的3%

  (五)我國反傾銷法律體系

  對外貿易法:法律基礎立法依據--2004年4月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2001年11月26日公布

  14個部門規(guī)章,構成三級反傾銷法律體系。

  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

  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其他組織對本國的進口替代品或出口商品提供現金資助或財政優(yōu)惠。即補貼是政府行為,這種行為往往導致進出口商品價格扭曲和不公平競爭。尤其是對進口替代品的補貼,會形成別國商品進入的貿易障礙,為此,早在東京回合就對此進行過討論并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守則》,烏拉圭回合作出了新的努力并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

  (一)三類不同補貼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把名目繁多的補貼措施分為三大類:被禁止使用的補貼措施,允許使用但可提起反對申訴的補貼措施、不可申訴的補貼措施

  1、被禁止使用的補貼

  被禁止使用的補貼措施都是直接扭曲進出口貿易的補貼措施,即紅箱補貼。如:

  --按出口額向有關企業(yè)提供直接現金補貼

  --在運輸上為出口貨物提供優(yōu)惠待遇

  --對出口企業(yè)減免或緩征各種稅收

  --為出口生產提供優(yōu)惠信貸

  --進口替代補貼等等

  世貿成員在國際貿易中如因某成員方使用被禁止使用的補貼措施而受到了損害,可適當地采取針對性的反補貼措施

  2、可申訴的補貼措施

  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使用,但如果因使用而對其他成員方造成了損害,其他成員方可提起申訴的補貼措施,即黃箱補貼。如:

  --政府機構的活動涉及了為某些特定企業(yè)提供貸款擔保

  --政府機構以優(yōu)惠條件向某些特定企業(yè)提供貨物或服務等等

  可申訴補貼的特點是政府向特定企業(yè)提供的。合理性:為國民經濟平衡發(fā)展扶持某些企業(yè);不合理性:受補貼企業(yè)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非正常的競爭力

  3、不可申訴的補貼措施

  指在實施過程中不受其他成員方的反對的補貼措施,即綠箱補貼。如

  --為促進落后地區(qū)發(fā)展而對該地區(qū)的所有企業(yè)減免稅

  --以環(huán)保為目的的補貼

  --為推動科技發(fā)展而向某些企業(yè)提供補貼

  不可申訴補貼的特點是普遍適用性,以及在國內經濟發(fā)展上的必要性;并且通常不會直接扭曲國際貿易,或損害其他成員方經濟

  (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三個要件

  要實施反補貼措施,必須以下三個基本要件同時滿足:

  --受補貼產品進口大量增加

  --對進口國相同產品的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遭受實質損害威脅

  --能證明這種實質性損害與受補貼的進口產品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三)反補貼措施

  補救承諾、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三種:

  補救承諾:出口國政府承諾取消補貼或修正出口價格

  臨時反補貼措施:征收臨時反補貼稅

  最終反補貼措施:征收反補貼稅

  三、保障措施協(xié)定

  保障措施是世貿規(guī)則允許的、世貿成員在公平貿易條件下保護國內產業(yè)的唯一手段,當成員方確定正在進口至其領土的一產品的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成員方可采取一些保護性措施,通常是撤銷關稅減讓或實施數量限制,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即必須是非歧視性的,因實施保障措施利益受到損害的國家有權要求另外的減讓補償或可采取報復性措施。

  (一)實施保障措施的三個要件

  要實施保障措施,必須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

  --進口產品絕對或相對增加

  --對進口國相同產品的產業(yè)造成了嚴重損害

  --能證明這種嚴重損害與進口產品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保障措施的形式

  保障措施的形式:有臨時保障措施和最終保障措施:

  臨時保障措施是指,在遲延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一成員根據關于存在明確證據表明增加的進口已經或正在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初步裁定,可采取臨時性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形式。

  最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或進口數量限制。實施正式保障措施要事先與有實質利益的出口成員磋商,而臨時保障措施則應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開始磋商三種貿易救濟措施的基本區(qū)別。

  反傾銷和反補貼這兩種措施,是抵制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的手段,是針對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采取的措施,因為進口產品以傾銷的方式或以補貼的方式沖擊對方的市場,損害對方的產業(yè),這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

  保障措施是一種在正常貿易狀態(tài)下的限制進口措施。由于某種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激增,導致進口方相關產業(yè)的嚴重損害,進口方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進口。

  由于反傾銷和反補貼是針對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采取的措施,因此任何一個成員方的調查機關經過調查后,都可以主動采取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針對正常貿易行為采取的措施,因此任何一個進口方對進口產品采取限制進口措施,損害了出口方在WTO中應享有的權利,應該給予出口方以適當的貿易補償。

  傾銷是企業(yè)行為,反傾銷應訴是企業(yè)為主體;補貼則是政府行為,反補貼應訴以政府為主體反傾銷規(guī)則只規(guī)范政府針對傾銷采取的行動;《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既規(guī)范補貼,又規(guī)范對補貼作出的反映。

  四、特別保障措施

  特別保障措施,即“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機制”,是僅針對出口該產品的某個或某些成員采取的有選擇性的保障措施。少數曾經是中央計劃經濟國家在加入關貿總協(xié)定時或入世談判時,被要求接受了特別保障措施條款。我國入世談判中,也接受了特別保障措施條款。

  (一)特保措施調查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中,一些WTO成員擔心我國入世后出口快速增長會對其國內市場和國內產業(yè)造成沖擊和損害,因而在我國加入WTO時設立了違反WTO非歧視性原則的“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機制”(即特別保障措施條款),該條款包含在《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5-250段當中,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5-250段對如何實施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及其實施條件等作出了規(guī)定,特保措施的調查在程序上與一般保障措施類似

  (二)特保措施的特點

  與WTO《保障措施協(xié)定》相比,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和標準大大放寬,根據該條款,在我國入世后12年內,允許WTO成員在原產于中國的產品進口數量相對或絕對增長,對其國內同類產業(yè)造成威脅或對其國內市場造成擾亂時,可以只針對我國產品實行更具保護主義色彩的保障措施。

  (三)特保措施與一般保障措施的區(qū)別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所指的特別保障措施與《關貿總協(xié)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有幾點明顯的區(qū)別。

  1、原則依據不同

  保障措施調查依據《關貿總協(xié)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xié)定》進行,《保障措施協(xié)定》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特保調查依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規(guī)定,進行,某一世貿組織成員可只對中國的進口產品發(fā)起特保措施調查。顯然,這一規(guī)定構成了《關貿總協(xié)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xié)定》所遵循的非歧視性原則的一個例外。

  2、實施條件不同

  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規(guī)定,一世貿組織成員只需在我國產品對其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市場擾亂”的情況下,即可針對從中國進口的產品發(fā)起特別保障措施調查。

  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與一般保障措施的損害標準――嚴重損害相比,顯然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寬松了許多。

  3、實施期限不同

  一般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8年;作為優(yōu)惠,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實施期限最長可為10年。但《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對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則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guī)定,唯一可以作為參考的是“一世貿組織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采取措施”這一彈性規(guī)定。

  五、美國337條款和337調查

  337調查是美國專有的一種調查,與其他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一樣具有進口限制作用。近年來,美國在擁有知識產權的前提下不斷援引337條款對我國輸美產品進行指控和調查,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yè)被美國企業(yè)利用這一條款推向被告席。337條款已成為美國企業(yè)阻止國外競爭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有效的法律武器,正越來越多地被美國企業(yè)所采用,對我向美出口產生越來越大的不利影響。

  (一)337條款的主要內容

  337條款因最早見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之后進行了多次修訂。主要用來抵制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進口侵權產品的侵害,337條款涉及知識產權方面和非知識產權方面。根據337條款,如果通過調查后肯定進口貨物侵犯了美國已經登記的且仍有效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且國內已存在相關產業(y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指令海關禁止進口。根據337條款,國際貿易委員會也有權調查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例如竊取商業(yè)秘密、假冒、虛假廣告等。在有些情況下,337條款還授權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二)337調查的特點

  337調查并不需要對美產業(yè)造成損害為要件就可采取措施,提起337調查和實施措施的門檻比較低,容易達到限制競爭對手的目的。

  在能夠利用337條款調查的情況下,337調查比反傾銷調查對申訴方更為有利:337調查的申訴沒有代表性要求,被指控侵權的進口產品無需具有顯著的市場滲透或占有率,調查僅由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補救措施是采取禁止進口等措施將違規(guī)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對應訴企業(yè)來講,由于調查涉及的內容在技術上比較專業(yè),應對起來更為復雜,所以比反傾銷應訴的難度更大。

  (三)337調查的程序

  337條款授權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美國企業(yè)如果認為進口產品觸犯了337條款,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ITC在接到申訴后,立案調查。調查通常一年內完成,復雜案件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在裁決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之后,委員會可發(fā)布排除令以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如果涉及專利侵權問題則可以考慮在原、被告之間達成許可使用協(xié)議。允許總統(tǒng)在委員會發(fā)布命令后的60天內復審并否決委員會的裁決,但總統(tǒng)極少行使這一權力委員會的排除令由美國海關執(zhí)行。

  (四)337調查后采取的措施

  如果ITC經過調查并肯定性裁決后,可發(fā)布“停止令”或“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行為,否則有可能被課以巨額罰款;后者則明令禁止這種進口商品進入美國。

  “禁止令”又分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種類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不區(qū)別原產地或生產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調查企業(yè)生產的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實踐中絕大多數為“有限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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