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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yè)務的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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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yè)務的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些什么

  信托業(yè)務是指商業(yè)銀行信托部門接受客戶的委托,代替委托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或處理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并從中收取手續(xù)費的業(yè)務。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監(jiān)管要求依法披露,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可比性。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信托業(yè)務的相關知識。

  信托業(yè)務的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些什么:

  信托業(yè)務涉及三方面的信息披露。

  一、產品推介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應有規(guī)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參與信托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yè)團隊的履歷、專業(yè)培訓及從業(yè)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時,至少應當在集合信托計劃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內容:信托計劃情況簡介;信托資金的運用范圍以及信托財產評估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時);集合信托計劃的保障方式;信托資金擬投向的項目(適用時);集合信托計劃的潛在風險和所采取的監(jiān)控手段;信托合同約定信托財產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應當披露該管理人的名稱和管理責任;信托經理的簡介;風險特別提示;認購事項說明;其他認為需要推介披露的內容。

  二、產品成立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計劃成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就該集合信托計劃下推介和設立情況向投資人進行披露。主要內容包括集合信托計劃推介情況、信托計劃規(guī)模、合同份數(shù)和信托財產專戶開立情況等。如有關聯(lián)人參與該集合信托計劃的情況,應在披露文件中予以專項說明。

  三、產品管理信息披露

  信托計劃設立后,信托公司應當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信托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信托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

  1、定期報告

  集合信托計劃設立后,信托公司應當依信托計劃的不同,按季度制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辦理貸款或投資類集合資金信托業(yè)務的信托,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投資或貸款單位的資產負債表等有關財務資料。

  信托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集合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信托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托經理變更情況;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單一信托項目應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按時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2、臨時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計劃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xù)提供有效的擔保。

  3、清算報告

  信托終止后,項目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信托項目基本情況、信托資金的募集、運用和管理、信托項目的終止與清算、信托財產的收益和分配、受托人聲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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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yè)務分類

  1、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劃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劃分: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金錢債權信托;

  3、以信托目的為標準劃分: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

  4、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劃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從委托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劃分:個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后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yè)務的目的為標準劃分:營業(yè)信托、非營業(yè)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托的劃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qū)域為標準劃分:國際信托、國內信托;

  9、以業(yè)務范圍為標準劃分:廣義信托、狹義信托;

  業(yè)務種類

  信托業(yè)可以經營的業(yè)務項目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yè)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yè)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yè)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fā)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yè)務。

  (四)經營企業(yè)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yè)務。

  (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yè)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yè)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yè)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yè)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公益信托: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fā)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yè);

  (五)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六)發(fā)展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七)發(fā)展其他有利于社會的公共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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