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六起侵害婦女兒童犯罪等案例
最高法公布六起侵害婦女兒童犯罪等案例
最高法近日發(fā)布了六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刑事案件等。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
最高法公布六起侵害婦女兒童犯罪等案例:
典型案例顯示,馬友祥、熊金義先后將被拐騙至云南的四名越南籍婦女賣給安徽宣城市的四名男子為妻,法院以拐賣婦女罪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和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冉容分析:本案彰顯了我國司法堅持平等保護各國在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quán)益,堅決從嚴懲治一切拐賣犯罪的決心。
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施美麗因長期遭受丈夫無故打罵,曾多次報警,2014年5月20日,在又一次被打后,持鐵榔頭擊打熟睡的丈夫頭面部,后又送醫(yī)搶救。丈夫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施美麗向公安機關自首。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冉容: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法院綜合考慮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施救、投案自首等因素,從寬處罰,較好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典型案例還顯示,黃澤學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對3名不滿14周歲的繼女實施奸淫,被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大衛(wèi)·麥克馬恩在在上海市某國際學校任教期間,猥褻六名外籍兒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驅(qū)逐出境;被告人李征琴在對養(yǎng)子進行管教過程造成養(yǎng)子輕傷一級,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提示:社會、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防范各種侵害的意識教育。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的規(guī)定,學校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侵害的,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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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的構(gòu)成要件:
1、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gòu)成本罪。
2、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3、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
4、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