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xù)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在現(xiàn)今社會不被允許,而且又是非常復雜的現(xiàn)象,那么重婚案件的審理是如何認定的?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典型案例:
1991年,天水市麥積區(qū)的康某和李某辦理了結婚手續(xù),之后一起生活了10年。2011年,兩人因瑣事鬧矛盾,康某一怒之下離家出走。此后,康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新陽鎮(zhèn)男子王某,二人開始同居。2012年年底,康某為王某生下了一個女兒,卻因二人沒有結婚證、出生證等手續(xù),一直無法為女兒報戶口。由于康某的戶籍還和法律上的丈夫李某在一起,也并未和李某辦理離婚手續(xù),還是夫妻關系,康某和王某竟然找到親戚裴某,讓裴某編了個借口設法將新陽鎮(zhèn)村民溫某的戶口簿騙到手,康某拿著騙到手的戶口簿假冒溫某的身份信息辦理了身份證,隨后與王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今年年初,麥積區(qū)人民法院新陽法庭受理了這起離婚案,原告康某起訴要求與丈夫李某離婚,然而法院在審理二人的離婚案時,卻發(fā)現(xiàn)其中另有端倪。目前,康某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審并移送起訴,而王某、裴某涉嫌冒用他人信息,受到行政處罰。
結合上述案例,簡要談談構成重婚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在談重婚構成要件之前,我們需先明確重婚的定義,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由此可見,構成重婚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xiàn)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什么是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橐龇ú坏诳倓t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jié)的相關條文中規(guī)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