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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上海計劃生育條例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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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上海計劃生育條例婚假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制訂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qū)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qū)、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zhí)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qū)、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qū)人口規(guī)劃、計劃生育統(tǒng)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fā)放等節(jié)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各級衛(wèi)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址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患不育癥的夫妻要求收養(yǎng)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癥必須經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檢查確診;收養(yǎng)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

  收養(yǎng)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qū)、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yǎng),其養(yǎng)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農業(yè)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并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xù)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yǎng)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yǎng)。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qū)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zhèn)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fā)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xù)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的收取標準,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準。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guī)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yōu)生和節(jié)育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yōu)生和節(jié)育的管理。區(qū)、縣級以上的醫(y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街道地段醫(yī)院均應做好優(yōu)生、節(jié)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yī)學上計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yī)療診斷和處理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wèi)生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的,應當采取避孕節(jié)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施行節(jié)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qū)、縣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jié)育手術的醫(y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并經區(qū)、縣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yè)醫(y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jié)育手術。

  第五章 獎勵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xù)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guī)定的產假后連續(xù)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guī)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fā),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guī)定。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guī)定收養(yǎng)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yǎng),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lián)Q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guī)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fā)證。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fā)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guī)定辦理領證手續(xù)。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fā)證。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guī)定報銷部分費用。

  城鎮(zhèn)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guī)定遷入本市后,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fā)的《獨生子女證》,享受本市拆遷房屋規(guī)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責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zhèn)待業(yè)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后無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yǎng)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guī)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yè)單位,在市財政局規(guī)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xiāng)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xiāng)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yè)執(zhí)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xiāng)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xiāng)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zhèn)待業(yè)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yè)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所雇傭的從業(yè)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業(yè)、個體工商戶支付。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yǎng))一個子女,并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后不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yǎng)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養(yǎng)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后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yǎng)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yǎng)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yǎng)孩子的一方。

  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收養(yǎng)孩子的,應當自收養(yǎng)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罰

  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y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y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發(fā)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qū)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qū)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區(qū)或者鄉(xiāng)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準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對常住戶口為城鎮(zhèn)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zhèn)職工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yè),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qū)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yè)的,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規(guī)定的,由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胎兒進行非醫(y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者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guī)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每提前一年征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劃;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但未經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xù)。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并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yè)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fā)生爭議時,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guī)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接到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xié)助執(zhí)行。

  當事人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qū)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qū)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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