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東莞月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調整我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2018年東莞月最低工資標準,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2018年東莞月最低工資標準如下
今年5月1日起,東莞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提高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fā)布《關于調整我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5月1日起,調整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此次調整中,東莞仍分類為第二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對比目前執(zhí)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提高了200元。
記者了解到, 廣東省上次調整標準時間為2013年5月1日, 2013年執(zhí)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中,東莞為13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紤]到2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仍保持四類標準。
省人社廳負責人表示,此次調整是根據(jù)廣東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按照《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比重法、恩格爾系數(shù)法、國際平均工資比例法等方法,結合2015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評估情況,先后多次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多次修改論證完善,經(jīng)省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討論一致通過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批準,由省政府審定頒布。
調整后我省最低工資水平總體居于全國前列。同時,考慮到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本次調整設置了2個多月的緩沖期,便于企業(yè)調整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預算。
記者粗略統(tǒng)計,進入2015年來,先后有湖南、海南、西藏、天津、深圳、北京等6個地區(qū)宣布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深圳提高到2030元/月,最低工資標準首次超過兩千元大關,成為目前全國最高的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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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今日起執(zhí)行
日前,《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并從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據(jù)該辦法,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收入、資產(chǎn)、住房和計劃生育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僅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也將不再受理其申請。
自住房人均低于18平方米符合條件者可申請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到底哪類人群才能申請廉租房呢?辦法明確了具體的申請資格。
辦法要求,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且戶籍不在本市的,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2倍以下(含2倍);家庭人均資產(chǎn)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10倍以下(含10倍),且無自有住房,或者現(xiàn)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另外,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超生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周年,并落實結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辦法明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租住的廉租房不可擅自轉租出借調換
辦法要求,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采取合同管理,租金核減采取年審管理。保障對象應在合同期滿前2個月或實施租金核減當月,主動向鎮(zhèn)(街)建設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chǎn)、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
對經(jīng)核查及年審不符合條件的,采取以下退出機制: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從下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租賃市直管公房的,從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yōu)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已取得實物配租的住房,應予騰退。
記者特別注意到,申請人以虛報、瞞報家庭收入、資產(chǎn)、住房和計劃生育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將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市住建局將違反規(guī)定的申請人名單在東莞政府網(wǎng)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已經(jīng)采取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建設部門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租、出借、調換的,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的,擅自對廉租住房進行裝修、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故意損壞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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