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甘肅省員工離職未休年假工資補償標準
2016-2017甘肅省員工離職未休年假工資補償標準
年假對于員工來說很重要,如果公司能處理好會使員工滿意,對于年假,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處理。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6-2017甘肅省員工離職未休年假工資補償標準,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6-2017甘肅省員工離職未休年假工資補償標準如下
職工表示“申請難”
12月10日,記者調查了市區(qū)50名勞動者,涉及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民營外資企業(yè)的職工,受訪者當中表示休過年休假有31位,其中休過年休假的職工中有半數(shù)表示“未能全部休完年假,未獲得足額補償”。
小趙是本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他告訴記者,他在機關工作12年了,按照規(guī)定年休假能休10天,但因為他們辦公室缺人手,他實在不能多休,真要休了10天辦公室就該“鎖門”了,最后只休了5天,但單位并沒有給這5天的補償工資。
當然,有受訪者表示他們單位的管理很正規(guī),少休的年休假都給按規(guī)定予以補償。“我們工資條上都注明了,這一點單位做得很不錯。”在市北區(qū)一家外企工作的王女士說。
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也就是說,應休未休年假應按日工資200%給予額外補償。”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跳槽也享相應年假補償
記者在調查中,有勞動者曾擔心地問道:他今年的年休假還沒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后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湯了?
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人社部《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舉個例子,某職工在單位工作了2年,2015年年休假的天數(shù)的是5天,這名職工于今年9月30日離職,此職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shù)是從今年1月1日到9月30日的日歷天數(shù)÷365天×5,得出的數(shù)字舍去后面的小數(shù)點,就是應該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休年假可以分開休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采訪中,還不少市民向記者反映,他們在單位工作時間已經超過十五年,年休假的天數(shù)達到15天。“因為15天一次休完太長了,我們想分開休,但是單位不同意,要求必須一次性休完。”
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人社部《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如果根據企業(yè)生產需要,職工休假的時間正好跨年,遇到這個問題時雙方可以協(xié)商,將跨年的年休天數(shù)算進當前年度的年休假天數(shù)。”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年休假的時間安排上,關鍵是企業(yè)與職工之間根據實際情況協(xi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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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隴南的楊愛霞在位于西津西路的藝璟大酒店打工,她稱,當時到酒店應聘時,和店方說好的干夠3個月就按照長期工標準發(fā)工資,否則按短期工待遇發(fā)工資。她說她所干的工作是:剛開始是服務員,之后是吧臺員。前兩個月酒店給她發(fā)的工資數(shù)額合適。但當她遞交辭職報告后,事情發(fā)生了變化。
楊愛霞稱,5月7日她應聘到藝璟大酒店,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干滿3個月才能算是長期工,如果是短期工,每個月只有1600元錢。楊愛霞當時應聘的是服務員,之后被調去吧臺當吧員,工資分別是2200元和2400元(三個月干滿的前提下),在工資發(fā)放上,是下個月15號發(fā)本月工資。舉例來說,8月15號,發(fā)的是7月份的工資。并且,酒店方有規(guī)定,必須提前一個月辭職。也就是說,自辭職之日起,員工再干滿一個月才能離職。否則,就沒有上個月的工資。就楊愛霞的情況來說,如果她今天離職,7月份的工資,包括工服押金她一分錢都撈不著。而楊愛霞的訴求是,她可以放棄8月份以來她還繼續(xù)工作的這半個月工資,她現(xiàn)在離職,希望店方能夠返還工作時所交的工服押金,以及按照干滿3個月的標準,給她發(fā)足7月份2400元的工資,之后走人。
店方拒絕了她的訴求。8月18日,記者和她一同來到藝璟大酒店協(xié)調此事。通過和酒店一位肖姓主管核實,證實了她們當時的口頭約定。肖主管稱,作為企業(yè),也有規(guī)章制度,如果楊愛霞要辭職,那么應該有辭職報告。而關于楊愛霞所說的一個月前已經打過辭職報告這件事,她說沒有見到過楊愛霞上交的那份辭職報告。肖主管說,她雖然沒有見到過楊愛霞的辭職報告,但楊愛霞提交辭職報告這件事情,她是知道的。當時,楊愛霞提交辭職報告后沒有兩天就稱還要好好干,因此店方認為她撤銷了辭職報告。如果現(xiàn)在楊愛霞確定不想干了,按照之前雙方的約定,即日起打辭職報告,再干滿一個月就能離職。最后這個月的工資會按照當時所說的2400元足額發(fā)放。
酒店方稱,按照酒店規(guī)定,如果楊愛霞或者店內的任何一個員工今天辭職,那么7月份的工資一分錢不發(fā),之前的押金一分不退。并且,這一點是在店方與員工口頭協(xié)議,是雙方共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當記者告知其這種做法違背法律時,對方稱這是按照酒店規(guī)定執(zhí)行的。
對此,甘肅雷諾律師事務所賀彥律師稱,如果員工想要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向酒店遞交辭職申請。而作為酒店,也應當按照員工的申請依法發(fā)放員工向酒店提供勞動的工資,不應扣除員工已經付出勞動的工資。如果酒店要扣發(fā)員工工資,標準應該是扣發(fā)員工沒有進行勞動付出的時間段的工資,例如請假或缺勤。如果員工付出了勞動,應當向員工依法、足額發(fā)放。雇用單位向員工發(fā)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職工享有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所發(fā)放的工資數(shù)額不能低于蘭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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