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州獨生子女費最新規(guī)定
2017廣州獨生子女費最新規(guī)定
2017年的廣州有沒有關于獨生子女費的最新規(guī)定呢?廣州的獨生子女費現在有什么政策嗎?廣州獨生子女費規(guī)定這個問題由學習啦小編來為您解答!
2017廣州獨生子女費最新規(guī)定
廣州獨生子女獎 全部按月發(fā)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獎勵辦法》的貫徹落實,廣州市衛(wèi)計委近日舉辦專題培訓班。廣州市各區(qū)、街鎮(zhèn)計生分管領導、計生專干;市直各單位以及中央、省駐穗單位計生干部1200多人參加了培訓。
《獎勵辦法》實施在即,因涉及人員多,范圍廣泛,備受關注。記者梳理市民關心的10個代表性問題,采訪廣州市衛(wèi)計委家庭發(fā)展處有關負責人。
10大熱點問題
1. 關于網上預申報
問:《獎勵辦法》提到可以在到齡前兩個月提早申請,為何網站仍未能申辦?
答:為方便獎勵對象申領獎勵金,自2009年按月獎勵政策實施起,廣州市衛(wèi)計委(包括原市人口計生局)就在所屬官網開通了網上預申報服務,獎勵對象只需進入廣州市衛(wèi)生計生委官方網站的“網上辦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欄目即可自主預申報。為配合2017年1月1日起《獎勵辦法》的實施,目前正對系統進行升級完善,以適應早期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以及到齡后遷入廣州市的獎勵對象的申辦工作,預計在12月下旬相關調整將到位。在系統升級調整期間,部分過去曾申報過退休時一次性獎勵的對象會受影響。由于今后申領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主要根據獎勵對象的類別確定和開始發(fā)放的時間,與申請先后沒有直接關聯。為避免“扎堆”,建議適當延后申請,錯峰辦理,以免增加個人申辦等候時間。
2. 關于非廣州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
問:如果本身是廣州市民,但又是省屬財政供養(yǎng)人員,獎勵金該由哪里發(fā)放?找何種渠道申請?
答:根據《獎勵辦法》,非廣州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的獎勵對象均向本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在廣州市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yǎng)老金的,獎勵金隨養(yǎng)老金渠道發(fā)放;不屬于市社保經辦機構發(fā)放養(yǎng)老金或者獎勵金無法隨其養(yǎng)老金渠道發(fā)放的,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qū)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fā)。
3.關于外地退休戶籍人員
問:2008年前,在外地退休的廣州市戶籍人員能否申辦領取獎勵金?
答: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已達到規(guī)定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從2017年1月開始納入按月獎勵;個別戶籍一直在本市,因工作原因,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市外單位退休已達到規(guī)定年齡的獎勵對象可以參照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情形辦理;在外地工作退休(含到齡)后戶籍遷入本市的,按照遷入人員的政策辦理。
4.關于早期退休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
問:2008年前,在廣州市退休的財政供養(yǎng)人員是否回原單位申辦領取獎勵金?
答:早期退休的廣州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獎勵對象向原工作單位申請,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單位隨其退休金發(fā)放。
5. 關于以前按工資加的獎勵
問:2008年前按工資加5%的獎勵金,申辦每月150元后,工資加5%是否仍繼續(xù)?
答:根據《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早期退休加發(fā)5%的獎勵對象從2017年納入按月獎勵范圍后,其退休時退休費構成不調整。
6.關于一次性獎勵
問:2008年之前退休的,當時沒有申請一次性計生獎勵,現在能否重新申請一次性獎勵?
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單位退休符合當時一次性獎勵條件的,由單位負責按標準發(fā)放一次性獎勵。廣州市此前也分別出臺了解決全市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和補充意見,對符合財政兜底解決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請的個案,仍按照《關于解決廣州市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補充意見》(穗計生發(fā)〔2011〕19號)辦理。2017年1月1日起《獎勵辦法》正式實施,所有人群均納入按月獎勵的范圍,公共財政不再受理要求財政兜底解決的申請。
7.關于第一段婚姻生子
問:第一段婚姻里面生了一個孩子,此后沒有再婚,可以領獎金嗎?
答:根據《獎勵辦法》,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是可以參照享受獎勵的。
8.關于二婚的情形
問:女士是初婚,與丈夫生育一個小孩,但男士是二婚,男士初婚的時候生了一個小孩,那這位女士是不是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獎勵?
答:根據《獎勵辦法》,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參照獨生子女父母申領獎勵金:
(一)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
(二)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9.關于政策延續(xù)
問:此前已經是按照每月150元的獎勵金獎勵,這次新政出臺,是不是繼續(xù)延續(xù)原來的政策呢?
答:《獎勵辦法》是對現行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延續(xù)和完善,所以已經在領按月獎勵的對象仍按政策享受,沒有影響。
10.關于補發(fā)問題
問:按月發(fā)獎的政策不是從2009年就開始了嗎?為什么仍然有部分市民反映拿過一次性的獎勵呢?如果他們是早些年就滿足按月領取獎勵的要求,多年沒有申請,沒有領到這部分獎勵的,這部分獎金可以補發(fā)嗎?
答: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廣州市的相關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依當時政策給予退休時退休費加發(fā)5%或者一次性獎勵,單位沒有支付能力符合財政兜底解決條件的,由單位申請財政墊資落實。
對2008年12月31日前在單位退休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按照退休時的政策由退休單位發(fā)給一次性獎勵。
2009年開始,對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本市戶籍獎勵對象依申請從到齡次月由政府給予按月獎勵,對2009年1月1日前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符合獎勵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yè)人員、社會申辦養(yǎng)老金人員和下崗失業(yè)、無業(yè)人員,依申請從2009年開始計發(fā)獎勵金。
30多年來,廣州市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隨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調整,在以下三個階段出現過三種不同的獎勵方式:
第一階段
實行時間:1980年2月至2002年8月31日;獎勵方式:退休時退休金加發(fā)5%;
第二階段
實行時間: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獎勵方式:退休時由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階段
實行時間:2009年1月1日開始;獎勵方式:對到齡獎勵對象由政府按月發(fā)給獎勵金。
2017年1月1日起,符合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的人員均納入按月獎勵的范圍。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fā)給(含單位申請財政墊資發(fā)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fā);由財政墊資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告一段落,不再受理新增的申請個案。
2017年廣州市獨生子女新政策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從今日起至6月10日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辦法》對現行的廣州市生育保險政策做了多方面的調整,包括降低享受待遇的條件、取消獨生子女獎勵35天產假和晚婚晚育獎勵15天產假的生育津貼、取消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縮小生育醫(yī)療費范圍、允許參保人自主選擇高檔醫(yī)療項目、違規(guī)就醫(yī)給予一次性生育醫(yī)療費用補貼等等。
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參保的不受繳費滿1年限制
廣州市生育保險現行政策規(guī)定,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符合“參保繳費累計滿1年以上和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條件。
《辦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條件:用人單位已為其全部職工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不受繳費滿1年的限制),其參保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但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具體報銷標準由統籌地區(qū)規(guī)定。同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在申報領取待遇時,應當提供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辦法》還規(guī)定,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停止繳費當月起,生育保險基金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取消三項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及計生獎勵待遇
廣州市生育保險現行待遇項目有:生育(含計劃生育手術)醫(yī)療費,生育津貼(生育或計生手術假期工資),男配偶看護假期工資,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費,到一、二級醫(yī)院分娩補助費等五項待遇。
《辦法》取消了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的獎勵性待遇和保障作用不明顯的待遇項目,包括:獨生子女獎勵35天產假和晚婚晚育獎勵15天產假的生育津貼、男配偶10天看護假期工資和一次性營養(yǎng)補助以及到一、二級醫(yī)院分娩補助等。
對此,廣州市人社局工傷生育保險處處長張學文表示,取消上述待遇一是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生育保險的政策規(guī)定,即生育待遇只包括待遇生育醫(yī)療費用(含計劃生育手術)和生育津貼兩個待遇項目,“全國只有廣州包含五個項目”;二是厘清生育保險與計劃生育獎勵的責任。按照2015年11月印發(fā)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也就是說,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計生獎勵待遇。
取消“一次性分娩營養(yǎng)補助費”也是因為國家和省的政策規(guī)定生育保險基金不得支付營養(yǎng)、保健等費用。
“另外,原設置‘一、二級醫(yī)院分娩補助費’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引導參保女職工到基層醫(yī)療機構生育,但長期的實踐證明,絕大部分參保人仍選擇到三級醫(yī)院分娩,此待遇項目已喪失實際意義,因此也取消了”,張學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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