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用期發(fā)生糾紛勞動者的維權
關于試用期發(fā)生糾紛勞動者的維權
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對勞動法領域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勞動法應當以 勞動尊嚴、勞資共贏 理念作為其追求的最高倫理目標。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試用期發(fā)生糾紛勞動者的維權,希望你喜歡。
關于試用期發(fā)生糾紛勞動者的維權
一、試用期約定維權指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因此,勞動者可以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長短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長短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而定,即:(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是指在約定試用期時的最長期限,并非必須約定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約定試用期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用工中約定的試用期是違法無效的,不具有約束力。
3、單獨約定“試用期”或訂立“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單獨訂立“試用期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所謂的“試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4、試用期不得延長或約定多次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可見,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時,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試用期,也不得延長試用期。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維權指引
1、試用期內(nèi)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jù)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規(guī)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技能和業(yè)務水平、戶籍關系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試用期內(nèi)。
3、勞動者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維權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下列不同要求為自己維護權利,用人單位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
三、試用期其他維權指引
1、試用期工資維權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內(nèi)繳納社會保險費維權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后享受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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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