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法對篡改測繪數據的規(guī)定
測繪成果管理是一個國家測繪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你知道測繪法對篡改測繪數據是如何規(guī)定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測繪法對篡改測繪數據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測繪法對篡改測繪數據相關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權威性和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征點、地勢、地貌分區(qū)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并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qū)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guī)定的資料。
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資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
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
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并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
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注明審核、公布部門。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guī)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布公告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受理后未被批準公布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fā)布已經國務院批準并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fā)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fā)布已經國務院批準并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fā)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實施。
測繪法對篡改測繪數據延伸閱讀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新增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持有、轉讓、轉借、提供、買賣和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不得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上傳、標注、傳輸和發(fā)布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征求意見稿對于地理信息安全監(jiān)管非常重視。規(guī)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建立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體系;地理信息生產、使用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明確監(jiān)督檢查措施。
基準站安全管理也被納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用于測繪基準的基準站的管理;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建立符合要求的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基準站建設實行備案管理。
征求意見稿對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產業(yè)發(fā)展也作出了規(guī)定。規(guī)定政府推動地理信息資源互聯互通、共建共享,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企業(yè)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地理國情監(jiān)測。
征求意見稿取消采用國際坐標系統(tǒng)審批和基礎測繪規(guī)劃備案,并下放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征求意見稿對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準站的違法行為等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加大了對擅自發(fā)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違法測繪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比如,違反本法規(guī)定,擅自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guī)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和互聯網地圖發(fā)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