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辦理工傷認定的程序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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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的辦理流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二、辦理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2份;
2、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經(jīng)濟合同中有關勞動關系的約定、勞資人事部門的用人證明材料、工資發(fā)放表、證人證言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3、醫(yī)療機構首診病歷、出院治療的出院小結;由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具有職業(yè)病診斷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職業(yè)病診斷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4、個人或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工商部門的企業(yè)信息資料)1份;
5、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6、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原件、復印件各1份;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原件、復印件各1份;
8、為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而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復印件各1份;
9、復退、轉業(yè)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fā)的確定證明;
10、患血吸蟲病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提交血防部門出具的《血吸蟲病診斷報告書》和用人單位派其到疫區(qū)工作的原始證明材料和首次醫(yī)治血吸蟲病的原始病歷原件、復印件各1份。
11、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近親屬關系證明。
1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介紹信和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二、辦理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2份;
2、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經(jīng)濟合同中有關勞動關系的約定、勞資人事部門的用人證明材料、工資發(fā)放表、證人證言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3、醫(yī)療機構首診病歷、出院治療的出院小結;由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具有職業(yè)病診斷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職業(yè)病診斷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4、個人或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工商部門的企業(yè)信息資料)1份;
5、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
6、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原件、復印件各1份;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原件、復印件各1份;
8、為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而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復印件各1份;
9、復退、轉業(yè)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fā)的確定證明;
10、患血吸蟲病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提交血防部門出具的《血吸蟲病診斷報告書》和用人單位派其到疫區(qū)工作的原始證明材料和首次醫(yī)治血吸蟲病的原始病歷原件、復印件各1份。
11、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近親屬關系證明。
1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介紹信和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