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責任的合理性
對法律責任的合理性研究是法理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您分享論法律責任的合理性,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責任合理性問題的由來:對責任現(xiàn)象的反思
堅信個人自由的時代,始終亦是誠信個人責任的時代。(注:[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lián)書店1997 年版, 第84、89頁。)現(xiàn)代社會,人的使命,人的價值,都與人的責任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從國家機關及國家元首到普通的社會組織及一般公民,都提出并建立了規(guī)定個人責任的領導責任制、工作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家庭責任制等各種嚴密森嚴的責任制度。這對樹立正確的責任意識,建立合理的責任制度,創(chuàng)建并維護自由的法治秩序,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然而不無遺憾的是,這種對個人責任的信念,隨著各種責任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負面影響的擴大,現(xiàn)在已明顯地衰落了。責任已成為一個不為人們所歡迎的概念,人們甚至對責任產(chǎn)生一種恐懼。責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為個人責任的范圍過分擴大了,而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個人對其行動的實際后果卻不負責任。責任規(guī)定的大量涌現(xiàn),與責任作用的空乏無力聯(lián)系在一起,似乎表明了人們對責任合理性追求的絕望努力。因而,構建嚴密的責任理論,建立合乎理性的責任制度,使對人的責任的確定和實現(xiàn)變得更公正、更合理成為人們不絕的渴望。
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被確定為一項長遠的戰(zhàn)略目標,人們的責任概念也逐漸變成一個法律概念。責任概念之所以日漸演化成一個法律概念,或者說主要是一個法律概念,其原因在于就一個人的行動是否造成了一項義務或是否應使他接受懲罰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確無誤的標準以資判定。(注:[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84、89頁。)而且,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人們愈來愈欲求從國家的非人格權力獲得保護和保障。法律責任作為法律義務履行的保障機制和法律義務違反的校正機制,其合理與否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決定了法治的有無及法治實現(xiàn)的程度。人的責任感的增強,社會輿論對責任觀念的贊賞并弘揚,權力制約機制的建立用責任制約權力(注:參見劉作翔著:《法律的理想與法制理論》,西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頁。), 對違法行為的責任懲罰及對合法權益的責任保護等,要使它們真正實現(xiàn)并發(fā)揮積極作用,最終還是要使法律責任本身具有合理性。
那么,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才是合理的?下文擬從價值合理性與工具合理性兩個方面對此問題作出回答。
二、法律責任的價值合理性:合理的價值蘊涵
法律責任的價值合理性是指其蘊涵并實現(xiàn)價值目標的合理性。任何立法都有其價值取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規(guī)范時,均以其內心衡定的價值觀念決定法律規(guī)范的取舍。作為立法者意志的產(chǎn)物,法律責任制度無不打上立法者價值觀念的深深烙印。人的理性要求和人類文明的發(fā)展,促使立法者不斷制定出合乎理性的法律責任制度。人類在不懈追求法律責任合理性的實踐中,逐步從本能與野蠻走向理智與文明,通過否定苛酷的結果責任、思想責任和神意責任,進而形成當今占主導地位的關于法律責任合理性的兩種學說:道義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道義責任論認為對人的自由意志下的過錯行為的懲罰在道義上是正當?shù)?而社會責任論則認為法律責任是對社會利益系統(tǒng)的維護,因而對受侵利益的補償是合理的。
法律責任應蘊涵并實現(xiàn)的法律價值是正義與利益、懲罰與補償。法律價值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tǒng)一。法律的價值以主體的需要為基準,而主體的需要又只有通過法律的客觀存在的功能而得到滿足,這就是人們常把法律價值與法律作用交互使用的原因。法律的價值是其主觀作用,法律的作用則是其客觀價值(注:參見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頁。)。 正義與利益是法律責任的主觀性價值,懲罰與補償則是其客觀性價值,二者的統(tǒng)一使法律責任具有價值合理性。
(一)正義與利益:法律責任的主觀性價值
正義與利益是法律的兩大主要價值,法律責任也自然以其作為價值目標。美國經(jīng)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認為,應當尋求一種正義的首要原則,一種政治和道德的規(guī)范,使之可以用來作為法律責任的基礎。(注:[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頁。) 正義這種東西能使法官在決定最困難案件時的理由令人印象更深刻、更職業(yè)化和絕對必要,而較少主觀性、政治性和捉摸不定(經(jīng)常如此),也不會根據(jù)法官個人的價值和他們的道德政策偏好。(注:[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頁。) 所以法律責任的首要價值應該是正義。正是正義概念,把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到作為規(guī)范大廈組成部分的規(guī)則、原則和標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上。(注:[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頁。)法律責任是在古代人們的正義觀上產(chǎn)生的, 是原始社會復仇制度的延續(xù)和發(fā)展。它本身代表正義,可以規(guī)范人們
的行為,其適用是為了矯正、恢復正義,通過懲罰、補償?shù)仁侄?,鏟除社會的不公平,糾正不正義的行為。法律責任的正義觀從復仇正義、報應正義、校正正義到形式正義的發(fā)展,展示了法律責任對正義的永恒追求和人類全面法治觀念的進步歷程。當然,正義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式,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頁。)。 各個不同時代的法學家只是從不同側面來提出他們聲稱是真正正義的觀點,如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法律責任的價值合理性首先在于蘊涵并實現(xiàn)由自由、平等、安全等諸價值組成的正義目標。
利益是人類個別地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或要求,因此人們對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欲望和要求。(注:[美]龐德著:《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本,第81、82頁。)把法律與利益聯(lián)系起來并把利益作為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是功利主義。英國法學家邊沁首創(chuàng)功利主義法學,認為人的天性在于避苦求樂,即謀求功利,這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qū)別是非善惡的標準、道德和立法的原則,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倡新功利主義,主張法的目的在于利益。與邊沁的功利主義強調個人利益不同,新功利主義強調社會利益。龐德的社會學法學和目前流行美國的經(jīng)濟分析法學都是在功利主義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認為法律的任務在于調整、保障各種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對利益實現(xiàn)合理配置,強調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法律責任作為法律實現(xiàn)的保障機制,自然要以法律的利益價值作為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保證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不利益)的合理分配。
法律義務的違反必然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責任就應通過補償受害人的損害,以滿足受害人的個人利益;通過懲罰侵害人,強加責任(不利益)于他,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二)懲罰與補償:法律責任的客觀性價值
正義和利益是法律責任中主體的價值需求,這種需求的滿足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責任的功能或作用。懲罰與補償正是體現(xiàn)這種價值需求的兩大法律責任的功能。
懲罰是對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罪過或過錯的強烈責難,對人的自由意志的行為科以責任,既是對行為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正義的當然要求。道義責任論把法律責任理解為非難,認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是對其進行懲罰的最合理依據(jù),正義的法律責任應基于行為人道義上的可譴責性。對故意或過失的懲罰可以教育行為人,并預防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補償是在無主觀可責性時把物或人恢復到違反義務或侵犯權利之前它們所處的地位,是法律責任的利益價值的必然要求。補償?shù)膬r值主要在民事責任領域發(fā)揮作用。當損害的發(fā)生不是由于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或不著重考慮人的主觀可責性時,如由受害人承擔損失則顯失公平,因而從補償和恢復權利出發(fā),補償受害人所受損害,滿足受害人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失衡的利益關系得以恢復,維護社會利益和正義。
當然,正義與利益、懲罰與補償?shù)膬r值目標不是相互分離、截然對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協(xié)調作用,使法律責任達到最高程度的合理性。
三、法律責任的工具合理性:理性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工具合理性是指其在選擇具體調整方式上的合理性。價值合理性指出了法律責任的最終目的和方向,那么選擇什么樣的手段或工具以達到目的?理性的歸責原則是工具合理性的唯一選擇。法律責任的歷史發(fā)展表明,人類曾采用過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F(xiàn)代文明社會要求法律責任體現(xiàn)人類的理性,符合正義與利益的價值目標,發(fā)揮懲罰與補償?shù)墓δ?,因而作為達到法律責任合理性的歸責原則,相應地應當是主要體現(xiàn)正義與道義性懲罰的過錯責任原則和主要體現(xiàn)利益與功利性補償?shù)膰栏褙熑卧瓌t。
(一)過錯責任原則:道義性懲罰
過錯或罪過,是指責任主體在違反法律義務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故意或過失),體現(xiàn)了法律對責任主體的否定性評價和責難。對責任主體主觀過錯的普遍責難和對正義價值的共同追求,使過錯責任原則為近現(xiàn)代國家廣泛采用,并以法律一般條款的形式確立了它作為基本歸責原則的地位。
過錯責任原則為什么能實現(xiàn)法律責任的正義價值、發(fā)揮其懲罰功能呢?這是因為:
首先,它在廣大的違法領域找到了最合理的歸責標準,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正如耶林所言,使人負法律責任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淺顯明白(注:轉引自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臺灣中亨打字印刷行1979年版,第15頁。)。
其次,它尊重個人的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給人劃出了行為自由的空間,并且通過對自由意志下的違法行為人進行譴責和懲罰,以實現(xiàn)人的責任。
再次,它以主觀狀態(tài)的可非難性為前提,符合社會普遍接受的正義觀念,具有極強的心理說服力和邏輯吸引力,使法律責任易于實現(xiàn)。
具體而言,過錯責任原則又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歸責,使之具有合理性:
第一,以過錯為法律責任的最終構成要素。這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時才承擔法律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具有阻卻行為違法的事由),則雖有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卻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行為人的過錯應作為最后的和基本的因素加以考慮,是法律責任的根本要素,而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尚不能與過錯置于完全同等的地位。總之,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表明過錯為歸責的內涵,更重要的在于宣告過錯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這樣才能貫徹無過錯即無責任(no liability without fault)的精神。
第二,以過錯作為確定法律責任范圍的根據(jù)。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即主觀惡性大小與法律責任相一致,特別是在刑事責任和侵犯人身權的侵權責任領域,過錯越大,責任也越大;二是共同違法人的責任范圍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為依據(jù);三是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時,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決定加害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和受害人所應承擔的損失。
過錯責任原則通過對具有主觀惡性的過錯進行懲罰,實現(xiàn)了法律責任的正義價值,同時也促進了被損害利益的恢復與補償,成為一項基本的歸責原則。然而它并非完美無缺,違法行為復雜化,社會中各種錯綜的利益沖突和摩擦,有些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顯然有悖于利益與正義的價值,特別是自19世紀以來隨著工業(yè)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以及航空器和核能使用引起的損害賠償事故的大量涌現(xiàn),嚴守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明顯保護不力。因而采用更加嚴格的歸責原則,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實現(xiàn)利益和責任(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法律責任利益價值的必然要求。
(二)嚴格責任原則:功利性補償
這里所說的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相對于過錯責任原則而言對責任主體強加更加嚴格的責任的歸責標準,包括通常所稱的嚴格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由于這幾個稱謂不一的原則都著重以利益為共同的價值取向,以功利性補償為共同職能,并且內容基本相同,具體操作時難以分開,因此把它們共同置于嚴格責任原則的范疇之內,作為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歸責體系的另一極。
嚴格責任原則為什么能實現(xiàn)法律責任的利益價值、發(fā)揮其補償功能呢?這是因為:
首先,它不以侵害人的過失為依據(jù),調整各種利益沖突,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維護了社會整體利益。19世紀以前,受個人主義理性哲學的影響,侵害人只需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這在當時的政治、經(jīng)濟條件下是合理的。然自19世紀后期以來,隨著機器時代和事故時代的到來和國家權力對社會生活的全面干預,一些特殊領域的新的侵害行為頻繁發(fā)生,且往往與行為人的過錯無關。過錯責任原則對此無能為力,為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必須強加侵害人某種不利益,以協(xié)調各方利益沖突,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嚴格責任原則應運而生。龐德在論證嚴格責任的合理性時認為,從維護社會一般安全義務出發(fā),法律必須著重于社會利益而非侵害人個人利益的保護,嚴格責任原則是對個人主義的否定(注:參見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頁。)。
其次,它提供了當事人無道義上的可責性時利益與責任(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手段,以恢復無辜受害人的權利。行為人對其因過錯造成的損害負責已成為一條自然法的準則,給予其道義上的譴責和財產(chǎn)上的不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無過錯,但受害人也同樣無過錯。這樣,法律經(jīng)常須在兩個同樣無可指責的人中決定由哪一個來承擔總得有人擔負的損失(注:[美]龐德著:《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本,第119 頁。)。嚴格責任的合理性可從侵犯權利的角度解釋: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的本能反應是義憤,并要求正義(注:[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因而應當給予每一個人任何需要的補救,只要他的權利為他人所違反(注:[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頁。)。
再次,它基于報償主義和危險主義, 由獲得利益者負擔危險活動造成的損害是合理的。從事危險活動的侵害人制造了危險、能夠控制危險,并且因危險活動而獲得了較大利益,因此由他承擔責任天經(jīng)地義。同時他還可通過價值機制、保險措施將損害賠償社會化,使法律責任的利益價值和補償功能得以實現(xiàn)。
嚴格責任原則使法律責任合理性的具體方式,按嚴格寬松程度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侵害人造成了某種明顯的損害,應對此負責,而不考慮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狀態(tài)。實際上,通過對被害人過失的抗辯無效或危險活動本身的某種非難性可以推定出侵害人并非完全沒有過失。如英美法中的嚴格責任、德國法中的危險責任。這種情形下的嚴格責任比較寬松,其免除事由有: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和不可抗力等。
第二,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并應對此負責,而不管其有無過失,但由于被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時可以免責。這種情況下的嚴格責任在中國、日本、法國等國家又稱為無過失責任。它是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常規(guī)定最高賠償限額,與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主要適用于工業(yè)事故、醫(yī)療事故、航空器和原子能所致?lián)p害。
第三,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而侵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時,由法院根據(jù)公平的觀念、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責令侵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給予適當?shù)难a償。這就是有些學者所稱的公平責任原則,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在雙方無過錯且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時,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現(xiàn)實經(jīng)濟狀況的考慮而使用的實現(xiàn)法的價值的一種手段(注:參見米?。骸蛾P于公平歸責原則的思考》,《中外法學》1997年第1期,第49頁。)。 這種嚴格責任的目的是衡平雙方的財產(chǎn)狀況和實際損失,對不幸的損失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復被破壞的財產(chǎn)利益的平衡。
法律責任的正義與利益的雙重價值目標,懲罰與補償?shù)碾p重規(guī)范功能,決定其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雙重調整手段,并且它們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使法律責任的目的與手段達到辯證統(tǒng)一,從而真正實現(xiàn)法律責任的合理性。
嚴格責任原則使法律責任合理性的具體方式,按嚴格寬松程度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侵害人造成了某種明顯的損害,應對此負責,而不考慮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狀態(tài)。實際上,通過對被害人過失的抗辯無效或危險活動本身的某種非難性可以推定出侵害人并非完全沒有過失。如英美法中的嚴格責任、德國法中的危險責任。這種情形下的嚴格責任比較寬松,其免除事由有:受害人的過失,第三人的過失和不可抗力等。
第二,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并應對此負責,而不管其有無過失,但由于被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時可以免責。這種情況下的嚴格責任在中國、日本、法國等國家又稱為無過失責任。它是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常規(guī)定最高賠償限額,與保險制度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主要適用于工業(yè)事故、醫(yī)療事故、航空器和原子能所致?lián)p害。
第三,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而侵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時,由法院根據(jù)公平的觀念、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責令侵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給予適當?shù)难a償。這就是有些學者所稱的公平責任原則,但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在雙方無過錯且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時,法官出于公平合理的現(xiàn)實經(jīng)濟狀況的考慮而使用的實現(xiàn)法的價值的一種手段(注:參見米健:《關于公平歸責原則的思考》,《中外法學》1997年第1期,第49頁。)。 這種嚴格責任的目的是衡平雙方的財產(chǎn)狀況和實際損失,對不幸的損失在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復被破壞的財產(chǎn)利益的平衡。
法律責任的正義與利益的雙重價值目標,懲罰與補償?shù)碾p重規(guī)范功能,決定其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雙重調整手段,并且它們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使法律責任的目的與手段達到辯證統(tǒng)一,從而真正實現(xiàn)法律責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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